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08-25 14:57:33
每經(jīng)編輯 趙慶
據(jù)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昨日消息,因為藏獒嚇到鄰居,致使鄰居出車禍,狗主人被判賠百萬元。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況發(fā)生的訴訟不在少數(shù),而今天要說的案件卻是因為狗長得太嚇人!
諸暨的周女士因為經(jīng)過鄰居家門口,被鄰居家的藏獒嚇倒而出了車禍,最終因傷勢嚴重起訴到法院,要求鄰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鄰居卻說:“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膽兒小,怪不得別人。”
那究竟,這責任要不要擔?!
基本案情:你家的狗不咬人?但是卻嚇壞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時許,周女士從自己家騎一輛電動車去菜園摘菜,經(jīng)過同村丁某家門口時,遇見丁某和他家養(yǎng)的藏獒在不遠處的路上游蕩。因為藏獒長得實在是高大兇猛,周女士見到頓生恐懼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將狗帶回家中。
但丁某卻輕描淡寫的拒絕了周女士的請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顧自己騎上去好了,我的狗不會咬人的”。無奈的周女士只能壯著膽往前繼續(xù)騎行,剛要經(jīng)過藏獒附近之時,藏獒突然轉(zhuǎn)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見藏獒離自己越來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亂之中試圖躲避前行,卻太過緊張導致身體失去了平衡,駕駛著電動車撞向一旁的墻上,整個人從車上跌落并受傷,在送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診斷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頭皮裂傷等疾病,傷勢鑒定為一級傷殘。
事后,周女士因就賠償問題與丁某協(xié)商無果,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周女士的事故與藏獒的危險性具有因果關系。
藏獒屬于體型較大且長相較為兇猛的犬類,一般而言關在籠子里都會讓人心生畏懼,何況放養(yǎng)在外。
本案中藏獒損害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不能僅僅局限在撲、抓、咬等攻擊行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嚇聲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險性,結(jié)合當時無約束措施的情狀,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駕駛失誤后從車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無約束游蕩的行為與原告周女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發(fā)生前,已經(jīng)意識到藏獒的危險性,卻還要從藏獒旁邊騎行通過,且就騎行本身而言也沒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故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一審諸暨法院判決:被告丁某需賠償原告周女士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00余萬元。
二審紹興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狗主人,請牽好您的狗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jīng)常碰到在公共場所,犬只未束犬鏈,未由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牽領,突然竄出來撞上行人或車輛致傷的情況發(fā)生,在審判實踐中,針對該類情況,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動物的危害性,或已經(jīng)看到了警示標識,還去竊取、挑逗、投打動物等,那即便是受傷了,也要為自己的“冒險”行為負責。
法官最后提醒:無論是意外還是故意,都請飼養(yǎng)者務必管好自己的寵物,讓傷害變的更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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