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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陜汽涉嫌違法生產專用車 轉包迷霧浮現

每日經濟新聞 2014-07-09 00:23:51

每經記者 張靜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靜 發(fā)自西安    

每經記者 張靜 發(fā)自西安

中集集團(000039,SZ)和陜西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陜汽)的合資公司,中集陜汽公司重卡(西安)專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陜汽)不僅僅是陷入“問題產品”風波這樣簡單。除了指控中集陜汽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外,西安得仁公司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西安得仁)亦質疑中集陜汽將其訂購的車輛轉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第三方,且第三方又再次轉包給山東梁山企業(yè)生產。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上述第三方及山東梁山企業(yè)求證時,雙方的說辭截然相反。前者法人代表孟智稱與后者的合同是內蒙古客戶的產品,與西安得仁無關,而后者法人代表臧恒學則否認與前者簽過合同,亦稱不認識孟智。

記者獲取的西安質監(jiān)局文件顯示,其認定中集陜汽涉嫌違法生產專用車,冒用他人廠址廠名,已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整改并罰款。

無資質第三方現身

按照西安得仁與陜西華奧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前者從后者處購進50臺 (實際交付30臺)牽引車和半掛車,后者又和中集陜汽簽訂中集專用車生產合同。

不過,西安得仁發(fā)現,中集陜汽涉嫌將其訂購的車輛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第三方。“中集陜汽先是包給了廠址位于陜西咸陽的一家企業(yè),而咸陽的這家企業(yè)又包給了山東的個人企業(yè)。”西安得仁辦公室主任張昌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西安得仁向記者出示了兩份轉包合同,其中一份名為“中集車輛集團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顯示,2011年4月7日,中集陜汽和陜西陸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陸捷)約定,從其處購買50部半掛車部件,每部單價12.98萬元。

上述購銷合同均有雙方的公章,中集陜汽方簽字的委托代表人為馬凱,記者檢索公開信息發(fā)現,馬凱為中集陜汽總經理。陜西陸捷方簽字的委托代表人為孟智。

另一份名為“定做合同”的文件,則為陜西陸捷和梁山恒超專用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山恒超)簽訂,時間為2011年4月15日,前者從后者訂購30臺的廂式平板運輸車,文件同樣有雙方的公章及簽字。

據記者查詢,梁山恒超法人代表為臧恒學。對于兩家公司是否有生產專用車,記者亦查閱工信部官網的車輛生產企業(yè)與產品公告,并未查到這兩家公司。

就轉包和資質一事,記者向陜西陸捷和梁山恒超方面求證。孟智表示,“公司只是給中集陜汽生產零部件,不做整車生產,簽的合同是半掛車的車架,有生產配件的資質。合同是供給內蒙古客戶的產品,與西安得仁沒有任何關系。”

孟智的說辭遭臧恒學的否認,“我沒和陜西陸捷簽過合同,也不認識孟智這個人。”對于記者的合同上為何有梁山恒超蓋章和臧恒學簽字的追問,臧恒學則表示并不清楚,因為公司持公章跑業(yè)務的人很多。

車輛為“冒牌產品”

對于上述質疑,中集陜汽在西安中院一審的判決書中回應稱,整車生產還是中集。但西安得仁又發(fā)現,收到的30臺車輛上的生產單位為中集車輛(遼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遼寧)。

針對交付30臺中集牌半掛車,實際交付型號和參數與合同約定不符,且存在質量問題一事,西安得仁亦曾于2013年1月28日向西安質監(jiān)局舉報。

西安質監(jiān)局作出回復,認定中集陜汽涉嫌非法生產專用車,且有冒用他人廠址廠名的違法行為,已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整改并罰款。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顯示,西安質監(jiān)部門經調查核實,中集陜汽對于合同中約定的型號為ZJV9390CLXAA倉柵運輸半掛車實施了3C認證,但實際交付的30臺廂式半掛車是按照用戶特殊要求制造的,沒有型號。同時,這批車輛申請GB/T6420-2004標準內的特殊系列車型未獲得監(jiān)管部門批準,所以未實行3C認證。

因此,西安質監(jiān)局認定中集陜汽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銷售未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中集牌廂式半掛車。依據相關規(guī)定,西安質監(jiān)局共擬罰款878.9萬元,并責令中集陜汽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經認證的車輛。

此外,針對30臺車輛上的生產單位為中集遼寧,西安質監(jiān)局則認定中集陜汽冒用他人廠址廠名,并罰款613萬元。記者注意到,中集遼寧與中集陜汽同為中集集團的下屬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西安質監(jiān)局關于西安得仁舉報的回復文件亦再次確認,中集陜汽在沒有取得工信部門許可的前提下生產專用車的行為屬違法,另其冒用中集遼寧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并罰款80萬元。

不過,對于中集陜汽違法生產專用車的行為,西安質監(jiān)局卻稱不屬于質監(jiān)部門職責,已移交西安工信委來處理。

西安工信委裝備工業(yè)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回應稱,30臺半掛車,因為長寬高已經超出國家相關標準,準確來講叫做專用設備或特殊用途的車,不屬于公告產品,可以不用公告,因此不屬于工信部門的業(yè)務范圍,“我們把案子又移交給質監(jiān)部門了。”

對此,記者亦向西安質監(jiān)局發(fā)去采訪提綱,不過截至發(fā)稿前,并未收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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