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4-06-18 08:40:25
日前,證監(jiān)會召開改革退市制度工作專家學者座談會,聽取對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會上傳出消息稱,證監(jiān)會將制定有關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規(guī)章,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6月17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就退市話題采訪了相關專家,他們認為,完善退市制度應著重在兩方面發(fā)力,一是健全退市標準、推進強制退市,二是讓市場發(fā)揮決定性作用、鼓勵和引導自主退市。
完善配套措施
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
專家認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嚴格執(zhí)行退市制度,有利于降低市場經營成本,增強市場主體活力,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培育理性投資文化,對更好促進市場優(yōu)勝劣汰和優(yōu)化資源配置十分關鍵。當前的退市制度雖然已經經歷了完善,但當前為了配合新股發(fā)行體制改革和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需要進行再完善。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馮果表示,從長期看,應當建立市場化、法制化和常態(tài)化的退市機制,但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推進強制退市應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來抓。5月28日,證監(jiān)會微博在“退市制度微訪談”中表示,針對欺詐上市等重大違法行為,明確《證券法》關于重大違法暫停上市規(guī)定的操作性安排,將“害群之馬”清除出場。
馮果認為,到底是什么“重大違法行為”、其內涵是什么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討論。他建議,應當將上市公司誠信與退市聯系在一起,比如被發(fā)現嚴重財務信息造假、直接參與內幕交易等都必須強制退市。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欺詐發(fā)行只是“重大違法行為”的一種情形,相關退市標準應當多樣化,比如應包含違反信息披露規(guī)定、受到司法制裁等情形。另外,還應當引入市場化標準,如現在的股價低于面值建議可修改為低于1元,投資者可以用腳投票。
馮果表示,推進強制退市應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工作,不能一退了之。比如上市公司的經營指標不達標應當退市,但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相關責任人通過利益輸送掏空了上市公司,對于這種情況應當有相應的利益追溯機制。此外,退市的決定權應當在交易所手中,證監(jiān)會則要加強對于交易所的約束,并推進交易所之間的有序競爭。
央企或成自主退市主力
專家表示,鼓勵和引導自主退市是本輪退市制度完善的一個重要制度創(chuàng)新。一旦該制度建立起來,我國的退市制度將越來越有國際范。董登新表示,美國的退市公司數量每年有幾百家,其中約一半是自主退市。
數據顯示,1995年至201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納斯達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強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終并存,自主退市逐漸成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其中約1/2是自主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其中自主退市占2/3。在5月28日發(fā)布的微博中,證監(jiān)會表示,豐富退市的內涵,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樣化、可操作的路徑選擇。
董登新表示,應建立健全自主退市的制度或通道,包括并購、私有化、主動破產等,這有利于公司的產業(yè)升級和做大做強,而退市之后還可以重新上市,可以理解為拳頭收回來再打出去,對于公司等市場各方都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他認為,當前部分央企正在進行瘦身、回歸主業(yè)和剝離落后產業(yè),退市有利于其進行資源的重新整合,預計未來央企可能成為自主退市的主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認為,自主退市是公司和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是一種公司自治行為,只要大多數股東同意就可以退市,目前推行自主退市的條件完全具備。應讓投資者了解自主退市的重大意義,將退市簡單理解為重大不利并不客觀。
當然,推進自主退市還需要調動上市公司的主觀能動性。專家認為,應遏制績差股炒作,增強市場的有效性,同時要著力消解殼資源的根基,一方面要嚴格執(zhí)行借殼標準,另一方面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推進,上市難度逐漸降低,殼資源的價值會同步下降。
趙旭東表示,推進自主退市應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在自主決策程序的設計上,應保護少數股東或者持不同意見股東的基本權益;在信息公開方面,應同時告知所有的投資者,避免內幕信息提前泄露。他建議,在法律層面對自主退市予以明確,以充分發(fā)揮其作用。
重新上市標準須從嚴
對于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專家建議,不能走綠色通道,至少應當重新走一遍IPO程序。
董登新表示,退市制度的實質是優(yōu)勝劣汰,必須維護這一制度的嚴肅性。對于暫停上市情形下的“恢復上市”,以及終止上市情形下的“重新上市”,其標準的把握必須從嚴控制,否則,就會大大抵消退市制度的效果和威懾力。
他建議,在暫停上市后,如果要“恢復上市”,則必須達到每股凈資產大于1元,同時,還必須保證未分配利潤為正數。此外,在終止上市后,如果要 “重新上市”,則必須按照統一IPO標準重新排隊過會,切不可給予所謂的綠色通道。
董登新認為,對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應給予更高、更嚴的標準。因為它已被市場淘汰過,并且已經浪費了一次社會資源,沒有理由再給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優(yōu)惠待遇。如果這樣做,不是保護投資者,而是禍害了股市健康。
專家認為,從長遠看,股市應當形成大進大出的局面,目前的退市公司數量較少,但未來應保持一定的退市率,甚至是出大于進。數據顯示,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強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滬深交易所累計僅有80家左右的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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