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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造假頻發(fā)近十年鮮見刑事追責

2014-05-22 00:39:4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近十年來,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除了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刑事追責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過刑法追訴時效,在追訴時效內,相關責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機關,是否被立案,尚無從查證。

“對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財務造假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責?是否被公安機關立案?如果沒有,原因是什么?多數(shù)財務造假案件均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公眾應有知情權?!倍辔皇茉L的市場觀察人士向記者表示。

“我國證券市場對于違法違規(guī)的查處過于倚重行政處罰,刑事問責的頻度和力度都不大……”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今年出版的 《法治藍皮書(2014)》指出,我國證券法律責任制度從責任設定到實施機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礙和結構性的缺失,應當構建以法律責任為表現(xiàn)形式的最為適當?shù)姆煞婪杜c制裁機制。藍皮書認為,在成熟市場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三足鼎立”,共同構成證券市場法律責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追究造假刑責比較罕見/

據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除了前資本大鱷顧雛軍曾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于2008年被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并處罰金)外,近十年來,A股已上市企業(yè),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因財務造假而遭刑事問責的并不多見。

一個廣受爭議的案例是,紫光古漢在遭證監(jiān)會歷經三年多的立案稽查后,2013年3月承認連續(xù)四年業(yè)績造假。公司在2005年~2008年間存在重大業(yè)績虛構和信披違規(guī)的情況,4年累計涉及造假資金額達1億元以上。此外,期間共有高達5174萬元資金未在報表中反映。

從公告信息及其相關財務數(shù)據對比中發(fā)現(xiàn),如果剔除虛增利潤,紫光古漢2005年和2006年的實際經營狀況應為虧損。公告顯示,2005年紫光古漢公開披露年度報告中凈利潤為429萬元,而虛增凈利潤達3750萬元;2006年紫光古漢對外公開披露年度報告中凈利潤為464.18萬元,而虛增凈利潤為676萬元。

法律人士指出,根據刑法規(guī)定,紫光古漢的造假情節(jié)符合“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應該追究刑責”。不過,截至目前,除去年3月收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

(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警告,3萬元~50萬元罰款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上市公司及其他公開通報的渠道中,均未核實到該案是否已移送司法機關,在移送司法后是否立案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按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這是否意味著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財務造假行為,因“刑法追訴時效”面臨過期,最后可逃脫“刑事責任”?

對此,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按相關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相關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移送?!?/p>

以紫光古漢為例,追訴期限應為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2009年(披露完2008年年報)起5年,即至2014年,該案看起來已臨近追訴期限。但也可能存在如下情況:除了未移交公安機關的情形;還可能是證監(jiān)會前幾年在立案稽查時,便已移交公安機關,但未被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調查,尚無結果。外界看到的則是,上市公司僅受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情況。王智斌強調,如果在追訴期限內被立案了,就不存在過期。

是否立案等信息尚不透明/

另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證監(jiān)會認定,銀河科技2004年~2005年合計虛增銷售收入2.14億元,利潤約7726萬元(按當年財報測算已達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此外,2004年銀河科技未經披露向關聯(lián)方劃款累計達5.44億元。彼時,證監(jiān)會對公司及相應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在該案早已過了刑法追訴時效,但在追訴期限內,是否被移送司法機關、是否被立案等情況卻無從查證。

再看南紡股份一案,尚處于刑法追訴時效內,同樣地,對于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以及立案等情況,信息亦處于不透明狀態(tài)。

“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財務造假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是否被公安機關立案?如果沒有,原因是什么?投資者應有知情權。”多位受訪的市場觀察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上市公司連續(xù)多年、大規(guī)模財務造假,最后只獲得最高60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任人刑事上最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則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卻還難見及時跟進。”國內一位上市公司高層如是感慨。

他指出,相比之下,美國的《SOX法案》強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對財務報告的責任,公司高管須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提供不實財務報告將獲10年或20年的刑事責任,對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入獄;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等。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梳理相關案例發(fā)現(xiàn),在十年前,針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刑事追責效率反而相對更高。

十年前,同為國企的“東方電子”因財務造假而震驚全國,且相關責任人在兩年后即獲刑責。2003年,法院審理查明,原“東方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購買的1044萬股內部職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資金6.8億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計17.08億元,通過虛開銷售發(fā)票、偽造銷售合同等手段,將其中的15.95億元計入 “主營收入”,虛構業(yè)績,使“東方電子”自1997年起成為績優(yōu)股,并4次實行送、配股方案,人為制造了“股市神話”,給最后“接棒”的股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書認定,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經修改后,該罪更名為“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判處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高峰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方躍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與之類似的還有銀廣夏財務造假案,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約7.72億元。2003年9月16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公司董事長兼財務總監(jiān)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jiān)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

法院還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并各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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