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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市制度豈能葉公好龍

2012-07-31 00:52:55

部分專家和股民認為上交所發(fā)布的關于風險警示交易實施細則過于嚴苛,筆者認為這部分人屬于“葉公好龍”。

熊錦秋

為落實退市制度,最近上交所發(fā)布《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有些專家和股民認為過于嚴苛,筆者認為這純屬“葉公好龍”。

A股市場退市制度不健全,絕大多數(shù)市場人士都認為應該盡快完善退市制度以推動市場健康發(fā)展。但現(xiàn)在退市制度要動真格落實了、“龍”終于來了,一些市場人士又開始害怕起來,這不是葉公好龍嗎?

《實施細則》對“風險警示股票”(“*ST”、“ST”標識)實施不對稱漲跌幅,漲幅限制為1%、跌幅限制為5%;已經(jīng)確認退市處在退市整理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標識)。此外,對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規(guī)定需簽署《風險揭示書》;同一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數(shù)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有人認為這有違 “三公”原則,是對垃圾股的歧視性條款,妨害了交易自由。筆者認為,首先,之前ST類股漲跌幅限制為5%,而其他正常股票漲跌幅限制為10%,早就不平等,現(xiàn)在又談什么平等呢?

第二,一些股票淪為垃圾股后,既沒有為投資者貢獻多少紅利回報、其反復爆炒還在市場消耗交易費用,它憑什么追求平等?

第三,之前ST類股漲跌幅限制均為5%,要實現(xiàn)股價翻番僅需14個交易日,操縱者時間成本較小,由此2007年ST金泰出現(xiàn)47個連續(xù)漲停,操縱者、老鼠倉短期內收獲暴利;現(xiàn)在將漲幅限制在1%以內,就是要讓操縱者和老鼠倉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機會成本、違法行為暴露后被處罰成本,何錯之有?

第四,股市最基本的一個游戲規(guī)則就是買者自負,投資者從購買行為中獲得利益、當然也要承擔風險,這要求投資者要清醒地認識 “自己買的到底是什么東西、其中有什么風險、是否確信自己能應對這些風險”。為此《實施細則》要求初次買入客戶需簽署 《風險揭示書》,這有利于投資者認清風險。相反,之前有的投資者稀里糊涂買入垃圾股,重組成功大賺就是自己的,有了退市風險就怨法規(guī)嚴苛,買者自負從何談起?

在筆者看來,《實施細則》的執(zhí)行,有利于抑制投資者投機心理滋長、培養(yǎng)價值投資理念,也必然使得一些投資者遠離垃圾股。缺少了接棒者,垃圾股股價泡沫自然瓦解;兔死狐悲,其他飽含股價泡沫的個股,將來同樣會走上價值回歸之路。這也提醒投資者,不僅要遠離ST、*ST類股,同時也應遠離那些大莊股、機構扎堆操縱股、題材概念泡沫股,盡管其中可能有暴利機會,但也可能有滅頂之災。

最后筆者對 《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提點修改意見。按上交所《交易規(guī)則》,A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退市整理股如果跌到0.04元、相應10%跌幅為0.004元,但按“四舍五入”數(shù)學規(guī)則,0.004元約等于0元而非0.01元,這就使得股價迭到0.04元就“跌不動”了;但退市股也要允許跌到最低0.01元的情形,為此可特別規(guī)定:對0.04元及0.04元以下的交易,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不受10%漲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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