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18 21:54:02
每經編輯 彭水萍
丹麥藍罐曲奇、皇冠丹麥曲奇這兩款市場上常見的曲奇產品之間的糾紛又有進展。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在二審中敗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一審原判,尤益嘉公司必須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合計204萬元。
在終審中,法院確認,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麥曲奇的產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其相關方丹麥丹尼詩公司收購丹麥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產品才在丹麥境內進行生產。涉案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對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進行了虛假宣傳。
判決書顯示,丹麥藍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自1934年起生產藍罐曲奇產品,系丹麥皇室供應商;丹麥宮務大臣辦公室出具《關于確認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認證的函》,主要載明“宮務大臣辦公室特此確認,自2009年開始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已得到丹麥皇室的許可,準許其在產品上及市場推廣中使用皇室御用認證。
自1993年起,皇冠曲奇產品和藍罐曲奇產品均已在中國大陸銷售。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09年起至今系皇冠曲奇產品的中國大陸進口商及經銷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今又經印尼邁大公司的授權許可而負責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的銷售宣傳。
公開報道顯示,2014年尤益嘉公司曾發(fā)布一份對“皇冠”相關報道的聲明,稱“皇冠”由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配方與工藝,授權印尼的邁大集團生產后出口到中國。而丹麥丹尼詩是一家注冊在哥本哈根,目前合法有效存續(xù)的丹麥公司。
丹麥丹尼詩官網介紹,該公司于1988年注冊,在全球范圍擁有Danisa(“皇冠”)品牌權利,并在丹麥北部城市奧爾堡的小鎮(zhèn)有一家丹麥曲奇工廠,由其子公司Tylstrup Kager負責,這家工廠集中生產供應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美國的曲奇。這也是其全球3個生產中心之一。第二個生產中心在印尼,由其授權印尼邁大集團生產。而第三個生產中心在現在的中國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定位是中國市場。
根據二審判決書,在2014年之前,皇冠丹麥曲奇的產地一直是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麥丹尼詩公司收購丹麥卡哲公司后,部分皇冠曲奇產品才在丹麥境內進行生產。涉案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對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進行了虛假宣傳。
尤益嘉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大量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畫面,并配以“皇家”、“御制配方”和“皇室御制”等宣傳語,上述宣傳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皇室授權之間產生聯(lián)系,但尤益嘉公司卻并未實際獲得丹麥皇室的授權。同時,尤益嘉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終于超越所有競爭者,成為市場領先者,成為中國消費者最喜愛的曲奇產品”等宣傳語,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內容。法院認定涉案廣告存在虛假宣傳,公眾在通常情況下會將宣傳中的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皇室產生聯(lián)系,進而認為皇冠曲奇產品的生產得到了丹麥皇室的授權。
另一方面,去年,尤益嘉公司也以對丹麥藍罐曲奇的歷史、質量、極限用詞、產地、丹麥皇室御用稱號等存在虛假宣傳及其他不正當行為為由,對丹麥藍罐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經銷商等相關方提起訴訟,索賠3000萬元。公開資料顯示,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2019年5月13日,據北京海淀區(qū)法院消息,“皇冠丹麥曲奇”方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丹麥藍罐曲奇”產品的6家相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賠3000萬元。當時,海淀區(qū)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因認為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藍罐金寶(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實業(yè)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園超市連鎖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丹麥藍罐曲奇”等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實施了虛假宣傳、混淆、商業(yè)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00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訴稱,“皇冠丹麥曲奇”已經連續(xù)多年在中國大陸市場同類產品中銷量領先,屬于知名商品。而“丹麥藍罐曲奇”則實施了以下虛假宣傳行為:
“丹麥藍罐曲奇”對其歷史進行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丹麥藍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歷史”,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有100多年的歷史;使用“皇室經典”宣傳詞,并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百年來都屬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于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丹麥藍罐曲奇”對其質量存在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宣稱“丹麥藍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創(chuàng)配方”、“百年配方”。事實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時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產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滿100年。此外,其關于保質期和凈含量的宣傳與產品參數存在不一致。
“丹麥藍罐曲奇”在宣傳中使用極限用詞。其在官方網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我們以最先進的設備,制作最優(yōu)質的產品,面對來自市場上的挑戰(zhàn)”宣傳用語讓相關公眾以為“丹麥藍罐曲奇”是品質最高的丹麥曲奇。在宣傳中使用“頂級曲奇大師”、“送禮首選”、“聚會最佳拍檔”等極限用語,讓相關公眾誤以為其品質優(yōu)于其它品牌。
“丹麥藍罐曲奇”對曲奇產地存在虛假宣傳。在其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每一塊餅干都在丹麥生產,讓消費者誤以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麥生產或部分在丹麥生產,只有其生產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麥曲奇。“丹麥藍罐曲奇”的藍罐禮盒裝(贈送咖啡)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原產國 丹麥”,但咖啡產地卻為越南,“原產國 丹麥”字樣讓消費者誤以為咖啡也是產自丹麥。
“丹麥藍罐曲奇”對于丹麥皇室御用稱號存在虛假宣傳。其在視頻廣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唯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的稱號,讓消費者誤認為曲奇類產品只有“丹麥藍罐曲奇”獲得了丹麥皇室的認可,品質優(yōu)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實際上丹麥曲奇品牌BISCA同樣也獲得過丹麥皇室御用認證,并且時間早于“丹麥藍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認為,“丹麥藍罐曲奇”實施了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丹麥藍罐曲奇”與“皇冠丹麥曲奇”存在特定關系。“丹麥藍罐曲奇”的產品包裝及贈品存在與“皇冠丹麥曲奇”產品包裝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狀,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此外,被告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散布“皇冠丹麥曲奇”侵犯了對其藍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專用權等不實之詞,并在多家媒體進行宣傳,從而貶低“皇冠丹麥曲奇”的商品聲譽,損害其商業(yè)信用。被告違反了《反不競爭法》的規(guī)定,擾亂了曲奇市場的競爭秩序,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裁判文書網、公開資料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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