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10-06 10:02:07
每經(jīng)編輯 周宇翔
建設銀行一外包工作人員非法查詢用戶信用報告3678筆,并以10元/條的價格轉賣給小貸公司,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公布了該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詳情。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文書顯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崔某利用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擔任外包人員的職務之便,私自利用管理人員陳某的征信查詢用戶和密碼,查詢外地個人信用報告3678筆,并將非法查詢到的客戶信息以10元/份的價格通過被告人呂某賣給廣東一名經(jīng)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男子,然后再將非法查詢的公民的個人征信信息以Word文檔的形式通過QQ郵箱發(fā)給該男子,被告人崔某共非法獲利36780元。
被告人呂某在本案中,幫助廣東經(jīng)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男子聯(lián)系到被告人崔某,協(xié)助該男子與被告人崔某談攏買賣公民信息的價格,每次被告人崔某出售公民信息給該男子后,該男子都是將買賣信息的款項轉賬給被告人呂某,被告人呂某再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呂某從中收取一定的傭金,非法獲利36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呂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崔某非法查詢客戶信息并出售,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呂某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崔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崔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七千元;呂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六百元。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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