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16 23:15:31
每經編輯 步靜
據上海寶山法院微信公眾號9月16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撤銷宣告死亡案,法院依法作出了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讓當事人重新“活”了過來。
事情還要從15年前說起。時年17歲的姚女士的父親姚先生于2005年3月某日外出后一去不復返,多方查找下依舊杳無音訊。2014年2月,時年26歲的姚女士在母親去世后,為解決父親失蹤遺留問題,向上海寶山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姚先生死亡。
上海寶山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發(fā)出尋找姚女士父親的公告,公告期為期一年。一年期滿后,2015年3月,上海寶山法院認為,姚先生失蹤已滿四年,經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姚女士申請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規(guī)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應予準許,于是判決宣告姚先生死亡。
2019年,60歲的姚先生因為臨近退休年齡,便返回上海準備辦理退休手續(xù)。但是回到上海辦理退休手續(xù)時,姚先生才發(fā)現自己已經被法院宣告“死亡”,且戶籍也被注銷,無法辦理退休手續(xù)。
2020年7月,姚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來到上海寶山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
原來在2005年,姚先生因為和妻子感情出現矛盾,一氣之下便離家出走,前往安徽的一家工廠打工,一直未歸。
上海寶山法院受理該案后,經查,2015年宣告死亡時,沒有對姚先生的財產作任何處理,且姚先生的事實也符合申請撤銷宣告死亡的條件,便依法作出了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
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理死亡;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一般情況下,宣告死亡就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如果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時間僅需滿2年即可;如與意外事件有關的機關能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則不需要滿足2年時間。例如馬航事件的發(fā)生,如果相關機關能夠證明沒有生還的機會的,利害關系人可以隨時申請宣告死亡。
需要指明的是,法院審查下落不明的起始時間一般依據自然人走失時的報警記錄、尋人啟事的登報記錄和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等材料。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但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需要核查被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并查實下落不明情況。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法院根據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死亡日期,但是因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為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是法院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必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婚姻關系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夫妻關系自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已經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子女收養(yǎng)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其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沒有經過其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財產方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的情況,導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除返還財產外,還應由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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