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7 13:23:54
每經編輯 胡玲
【兩部門發(fā)布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稅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近日發(fā)布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通知明確,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每日經濟新聞)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