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jīng)網(wǎng) 2013-05-31 18:56:19
每經(jīng)記者 徐超 發(fā)自浙江寧海
5月3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浙江寧??h對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全國特大、全環(huán)節(jié)生產(chǎn)、銷售“地溝油”系列犯罪案件進行了二審判決。終審維持了原判,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于雙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公安部督辦最大宗地溝油案
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jīng)營豬油加工廠,后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zhuǎn)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yè)務(wù)。
2007年12月起至案發(fā),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chǎn)劣質(zhì)油脂并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jīng)營戶并最終流入工廠、學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26萬余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yè)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065萬余元。
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為,仍受雇于柳立國,幫助采購、生產(chǎn)和運輸?shù)取?/p>
這起案件涉及的“地溝油”制造于山東,銷售于河南、河北、陜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并指定寧波公安機關(guān)偵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二審狡辯無罪稱不知賣作食用
柳立國等七被告一審后,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偽劣產(chǎn)品,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當天,7名被告振振有詞辯稱,主犯柳立國陳述上訴理由時稱,指控的兩項罪名都是事后法,堅稱自己的生產(chǎn)的是飼料級混合油,不承認事先就知道生產(chǎn)這種劣質(zhì)成品油賣給買家后,買家是當做食用油去賣的。
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餐廚廢棄油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系食用油經(jīng)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zhì)油脂予以銷售,并最終流向食用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zhì)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并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yè),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這起地溝油案涉及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慶隆商貿(mào)有限公司、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等企業(yè),冒充正常油銷售給飼料、醫(yī)藥企業(yè),以及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yè)主,或加價銷往河南新鄉(xiāng)、三門峽等地的糧油經(jīng)銷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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