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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也陷“理財門”7客戶訴至銀監(jiān)會

2012-12-26 01:08:00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爆料稱,已有7名投資者在建行海明支行被誤導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以下簡稱東北證券3號),并出現(xiàn)嚴重虧損。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fā)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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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fā)自北京

建設銀行也卷入涉嫌違規(guī)代銷理財產品風波。

昨日(12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爆料稱,目前已有7名投資者在建設銀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海明支行)被誤導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以下簡稱東北證券3號),并出現(xiàn)嚴重虧損。

據投資者稱,建行海明支行的客戶經理張娜在推銷產品時,告知上述投資者該款產品為固定收益產品,“可以保底”,而且未給他們風險告知書。

但建行海明支行相關負責人回復記者稱,“我們都簽了風險告知書了,你要看自己到柜臺來查”。

東北證券3號可顯示的最近凈值為每股0.679元 (12月21日凈值),虧損達32%以上。

在與建行海明支行多次交涉無果后,昨日,上述7名投資者委托律師,向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遞交了投訴書。

客戶:未見到風險告知書

“我當時是為了去建設銀行將兒子的買房款存到銀行去的。”寧女士表示,2011年3月16日,她到建行海明支行辦理存款業(yè)務時,經張娜推薦,她用丈夫齊先生的建行白金卡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購買時每份凈值為1.036元,購買金額為80萬元。

7個月后的2011年10月,寧女士被告知已經虧損了12萬元,此時她才知道,自己當時購買的理財產品屬于集合理財計劃,并非大額銀行存款。

公開信息顯示,東北證券3號2010年11月10日起在東北證券、建設銀行相關代銷網點推廣發(fā)行,推廣期的參與金額為28.35億元,集合計劃合計份額為28.35億份,有效參與戶數為1.37萬戶,認購金額從10萬元起。

昨日,東北證券3號可顯示的最近凈值為每股0.679元 (12月21日凈值),虧損達32%以上。

“當時客戶經理(張娜)告訴我這款產品可以保本保息,抵抗通脹,而且利率在6%以上。我之前在這個支行存款時就認識張娜了,所以根本沒有多想。”寧女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當時的海明支行行長王玲(音)就站在張娜身后,她們都告訴我那個產品保本保息,隨時可以提取,還強調那個理財產品就是銀行自己的。”寧女士稱,在購買該產品后,她僅拿到一個回執(zhí)單,并未要求填寫風險告知單等單據。

寧女士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錄音,錄音中張娜稱,“東北證券3號是沒有風險提示單的,只有后來出的東北證券5號的集合計劃才有風險提示單。”

銀行當事人:都簽了風險告知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沒有填寫風險告知單就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的投資者除寧女士外,還有6名,其中包括沒有任何投資理財經驗的。目前他們都被告知已經虧損,而且不能隨時提取現(xiàn)金。

記者撥通了該事件中銀行方面當事人張娜的電話。但她告訴記者,“我們都簽了風險告知書了,你們要看自己到柜臺來查,我查賬呢沒空”,然后掛斷了電話。隨后記者再度聯(lián)系張娜時,同事表示她已經下班。

“我們肯定都有讓認購東北證券3號的投資者簽訂風險告知書,肯定都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辦理的。”建行海明支行行長孫睿表示,自己不具有回答記者提問的資格,希望記者聯(lián)系吉林省白城市分行的主任辦公室進行采訪,但他隨后又稱分行辦公室主任有其他要事,只有第二天早晨才能幫助記者聯(lián)系。

記者將寧女士提供的上述錄音的內容向孫睿求證時,孫睿表示,“我沒有發(fā)言的權限,我也想解釋,寧女士說的話有很多不真實的地方。”至于具體哪里不符合事實,孫睿始終沒有指明。

隨后記者致電建行投資者熱線,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對于這類高風險理財產品,我們肯定是要充分揭示風險的,一定會向投資者出示風險告知書,3年前就有這個規(guī)定了。”

律師:銀行或受雙重處罰

從管理權限上看,東北證券3號同時在銀監(jiān)會和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之下。作為上述多名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建行海明支行的行為,已經涉嫌違規(guī),應受到上述兩個部門的處罰。

證監(jiān)會《資產管理細則》第18條規(guī)定: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yè)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同時,《資產管理細則》第22條規(guī)定:自然人不得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計劃。

“寧女士用其丈夫的賬戶購買東北證券3號,建行海明支行明知寧女士是用丈夫齊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資金購買,仍將該產品銷售給寧女士顯然違規(guī)。”張遠忠表示。

銀監(jiān)會《銀行理財風險指引》相關條款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在向客戶提供財務規(guī)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時,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并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等。

張遠忠認為,建行海明支行代銷東北證券3號,屬于向客戶提供銀行理財顧問服務,在向寧女士提供顧問服務時,違反了銀監(jiān)會關于“賣者有責”、“客戶適當性”以及“客戶跟蹤制度”等的相關規(guī)定,并涉嫌進行欺詐銷售,理應受到銀監(jiān)會的相應處罰。同時,建行海明支行作為集合理財計劃推廣機構違反了證監(jiān)會關于推廣機構需遵循 “客戶適當性”、“不得用籌集他人資金購買集合理財計劃”等的相關規(guī)定,并涉嫌欺詐銷售,理應受到證監(jiān)會處罰。

“目前越來越多的高風險理財產品,通過銀行網點面對最普通的非專業(yè)投資者銷售,由于客戶對銀行本身比較信賴,會輕易相信銀行工作人員。”張遠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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