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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無證駕駛致人身傷害 交強險要賠償

每經(jīng)網(wǎng) 2012-12-21 00:27:11

每經(jīng)記者 鄧莉蘋 發(fā)自深圳

對于因醉駕、無證駕駛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害,交強險是否該賠付的問題,今后有了統(tǒng)一標準!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jù)《解釋》,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導致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根據(jù)該解釋,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規(guī)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根據(jù)該《解釋》,對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督忉尅贩Q,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據(jù)悉,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責編 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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