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3-07-11 16:42:23
每經(jīng)記者 陳晨 每經(jīng)編輯 趙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中郵證券與原投行部總經(jīng)理劉某關于勞動爭議的二審判決書,劉某認為,中郵證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項目獎金等共計約895萬元,而中郵證券則認為無需向劉某支付任何賠償金及獎金等,反而指責劉某入職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現(xiàn)較差。
記者注意到,劉某與中郵證券最主要的爭議點是關于適用何種獎勵辦法計算劉某2020年應得項目獎金,因為這關系著劉某約817萬的獎金問題。劉某主張適用舊獎勵辦法,中郵證券則主張適用新獎勵辦法,因此關于新舊獎勵辦法,二者展開了激烈地爭辯。
先說判決結(jié)果:一審法院判決中郵證券向劉某支付各種賠償金及獎金等約117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jù)法院認定事實,劉某入職中郵證券的崗位為投資銀行部總經(jīng)理,雙方均認可劉某年薪為100萬元,其中每月工資6萬元,剩余28萬元于年底任務完成后支付。2021年2月2日,中郵證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劉某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為由,通知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為何二者會鬧翻至法院呢?劉某認為,中郵證券應支付2020年工資差額28萬元;應支付2020年項目獎金816.91萬元;應支付2019年遞延獎金26.96萬元;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0萬元。以上共計894.57萬元。
當然,中郵證券則不同意劉某以上觀點。中郵證券認為,雙方在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并不存在年薪剩余部分的約定,劉某2020年獲得的工資及項目獎金已遠超100萬元,故公司無需再向其支付差額工資;另外,劉某2020年的部門業(yè)務獎金已按新獎勵辦法發(fā)放;劉某已經(jīng)離職,所以無需支付2019年遞延獎金。
在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方面,中郵證券表示,劉某入職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現(xiàn)較差。中郵證券闡述了六個方面的理由,一是劉某主導的2019年獎金分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侵犯了其他員工的權(quán)益,在集團內(nèi)部導致惡劣影響;二是在民主評議測評中,認同率位于最末位;三是在2019年度綜合考評結(jié)果中,績效考核結(jié)果為D(末等);四是被公司黨委書記進行提醒談話后仍無明顯改進,無法勝任工作;五是2020年民主測評仍位于最末位。六是劉某因工資差額及獎金發(fā)放等問題與公司產(chǎn)生爭議,與公司關系破裂,無心認真工作,以致于無法勝任工作。因此,公司才將劉某免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不難看出,就劉某提出的訴求中,2020年項目獎金816.91萬元是最核心訴求,劉某認為應按照舊獎勵辦法計提2020年項目獎金。劉某在二審中就表示,新獎勵辦法關于劉某項目獎勵的條件及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要較舊獎勵辦法規(guī)定嚴苛,大幅度降低減少了其項目獎金數(shù)額及發(fā)放條件,屬于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公司單方降低勞動報酬的情形,屬于違法行為。
另外,劉某還進一步表示,2021年3月正式發(fā)布和實行的新獎勵辦法即便有效,也僅對2021年4月1日后所發(fā)生的具體項目有效。對之前的項目,尤其是2020年度投行部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無效。2020年度投行部項目獎金的計提、核算、發(fā)放仍應當適用舊獎勵辦法。
中郵證券則認為公司按照舊獎勵辦法發(fā)放2019年項目獎金后,引發(fā)諸多員工反對,于是修訂了新獎勵辦法,投行部內(nèi)部也明確按照新獎勵辦法發(fā)放2020年項目獎金且經(jīng)過充分的民主程序。中郵證券在二審中進一步表示,劉某主導的2019年獎金分配,舊獎勵辦法在不公開、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將部門領導獎金分配比例確定的畸高,又強行一人分走部門領導獎金的95%,侵犯了其他員工的權(quán)益,導致投行部的獎金分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在集團內(nèi)部導致十分惡劣影響,未能正常履行職責發(fā)揮部門領導應起到的管控職能,反而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多分獎金。
此外,記者注意到,關于劉某提出的現(xiàn)在征求意見而制定的制度只能適用于之后的項目,不能適用于以前,于曉軍(中郵證券副總經(jīng)理)曾回復稱年底制定制度適用于當年的項目是公司的慣例。
那么,法院對于新舊獎勵辦法是如何看待的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應適用新獎勵辦法計算劉某應得的項目獎金,處理無誤。
二審法院進一步認為,首先,項目獎金屬于激勵性薪酬,中郵證券在項目獎金的分配問題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quán),可綜合考量公司經(jīng)營狀況、既往制度運行情況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訂相關獎勵辦法。其次,項目獎金相關制度涉及的是中郵證券員工的利益,并非僅關系某個勞動者的個人利益,用人單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內(nèi)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訂相關制度。
再次,從2019年度項目獎金發(fā)放及舊獎勵辦法制定及實行情況看來,中郵證券系于2019年底制定并實行舊獎勵辦法,并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發(fā)放項目獎金,故其公司視實際情況制定新獎勵辦法,符合公司慣例。最后,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可知中郵證券在新獎勵辦法制定過程中已明確該辦法將用于2020年項目獎金分配,且新獎勵辦法已經(jīng)過民主程序討論并向勞動者公示,內(nèi)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劉某關于中郵證券應支付其上述期間項目獎金816.91萬元且應一次性付清的上訴意見,依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雖然一審、二審對于2020年獎金適用問題上沒有支持劉某的訴求,但對于其他訴求卻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郵證券支付劉某2020年期間工資差額28萬元(稅前);支付劉某2019年期間項目遞延獎金26.96萬元(稅前);支付劉某2020年期間項目遞延獎金38.87元(稅前);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0萬元。以上共計116.53萬元。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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