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03 18:45:14
每經編輯 黃勝
7月3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fā)布關于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滿足相關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jù)亞洲金屬網金屬百科介紹,目前,我國金屬鎵的消費領域包括半導體和光電材料、太陽能電池、合金、醫(yī)療器械、磁性材料等,其中半導體行業(yè)已成為鎵最大的消費領域,約占總消費量的80%。隨著鎵下游應用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尤其是半導體行業(yè)和太陽能電池行業(yè),未來金屬鎵需求也將穩(wěn)步增長。
鍺是重要的半導體材料,在半導體、航空航天測控、核物理探測、光纖通訊、紅外光學、太陽能電池、化學催化劑、生物醫(yī)學等領域都有廣泛而重要的應用。根據(jù)美國地質調查局數(shù)據(jù)顯示(2015)全球鍺終端用戶所占比例如下:纖維光纖30%;紅外光纖20%;聚合催化劑20%;電子和太陽能器件15%和其他(熒光粉、冶金、和化療)1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鎵相關物項。
1.金屬鎵(單質)(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鎵(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銦鎵砷(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銻化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鍺相關物項。
1.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于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區(qū)熔鍺錠(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3.磷鍺鋅(包括但不限于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tà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鍺外延生長襯底(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5.二氧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xù),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xié)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f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fā)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fā)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xù)。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商務部網站、亞洲金屬網金屬百科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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