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12-28 17:19:50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渤海證券員工王某貪污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某(原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副總經(jīng)理)參與實施違規(guī)項目,最終造成客戶張某某損失人民幣1200余萬元。此后,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669.56萬元用于賠償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每經(jīng)記者 陳晨 每經(jīng)編輯 謝欣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王某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2011年10月至11月間,為提高渤海證券市場份額,經(jīng)渤海證券主管副總裁李某某(另案處理)決定,由渤海證券工作人員私下利用客戶資金進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被告人王某(原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副總經(jīng)理)參與實施該違規(guī)項目,最終造成客戶張某某損失人民幣1200余萬元。
此后,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669.56萬元用于賠償客戶張某某的損失。而隨著案件披露,騙取公款的細節(jié)也浮出水面。
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顯示,渤海證券系國有控股公司,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3月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經(jīng)理,于2010年3月經(jīng)渤海證券黨委考察決定,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副總經(jīng)理。
在前述事件發(fā)生后,即2011年11月,為償還客戶損失,被告人王某與李某某預謀套取單位公款以償還客戶損失。被告人王某在李某某認可后與上海眾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眾融公司)總經(jīng)理周凱商議,決定以渤海證券下屬5家營業(yè)部的名義與上海眾融公司簽訂虛假合同,以購買該公司軟件產(chǎn)品為名,向上海眾融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幣439.5萬元。2012年1月,上海眾融公司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扣除稅金后,將人民幣420萬元匯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個人賬戶。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客戶張某某的資金損失。
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虛構了訂制印刷品的事實,由渤海證券向天津市寧河孝宗辦公用品商行(以下簡稱寧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費人民幣41.96萬元。后寧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稅金后,將人民幣40.28萬元返還至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賬戶。后李某某與被告人王某將該款用于償還客戶張某某的資金損失。
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給渤海證券下屬北京西外大街營業(yè)部、天津華苑路營業(yè)部、天津云際道營業(yè)部、天津武清泉旺路營業(yè)部這5家營業(yè)部虛增預算,然后以票據(jù)報銷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49.5萬元。后李某某與被告人王某用于償還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渤海證券營銷中心以組織會議、支付印刷費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庫”。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與李某某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將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小金庫”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38.6萬元,用于償還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國有資產(chǎn),共計人民幣669.5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判處。
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為彌補其所在公司違規(guī)交易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在征得主管領導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償還客戶的經(jīng)濟損失,雖系貪污行為,但與典型的以貪利為動機的貪污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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