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12 14:24:43
每經編輯 胡玲
12月12日,據(jù)“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侵權人按照獲利金額的三倍確定賠償數(shù)額。
2012年9月21日,維沃公司注冊了第9773708號商標(圖1),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中的變壓器(電)、導航儀器、電傳真設備、電話機、電子信號發(fā)射機、電子信號發(fā)射器、內部通訊裝置、手提電話、天線、熒光屏,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該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9年,維沃公司起訴深圳市某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通公司”)、深圳市某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訊公司”)。
圖片來源: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據(jù)悉,某通公司在其生產的手機產品上使用“vivi”作為商標(圖2),并將“vivi”作為手機品名,注冊了域名為“vivi-china.com”的網站并宣傳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同時在某寶網通過數(shù)十家店鋪進行大規(guī)模的宣傳和銷售;
某訊公司在某寶網上注冊名為“某訊科技”的店鋪,通過該店鋪銷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產的使用了“vivi”作為商標(圖2)以及品名的手機產品,并且銷售數(shù)額巨大。
圖片來源: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維沃公司認為上述兩公司大規(guī)模惡意攀附、搭便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第9773708號(圖1)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遂向福田法院訴請兩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相應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出對其判令懲罰性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被告某通公司侵權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以及酌定賠償基數(shù)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確定的獲利金額的三倍確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即103.5萬元。
另查明,被告某訊公司銷售vivi手機的交易金額已達95萬余元,法院綜合考慮,酌情確定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
一、被告某通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73708號(圖1)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網站“www.vivi-china.com”宣傳帶有圖2標識的手機產品,停止生產、銷售帶有圖2標識的手機產品,去除庫存侵權產品上的侵權標識;
二、被告某訊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73708號(圖1)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帶有圖2及圖4標識的手機產品,去除庫存侵權產品上的侵權標識;
三、被告某通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3.5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元;
四、被告某訊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6萬元;
宣判后,被告某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lián)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xiàn)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