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客戶端 2017-08-05 10:21:21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jiān)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jiān)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徐 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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