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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這12個時間點,工作中你可能會吃大虧!

央視新聞客戶端 2017-05-22 09:42:26

每月加班不能超過多少小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期是多久?競業(yè)限制有何期限?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因為忽略時間點,導致維權失敗的案例不在少數。有些時間節(jié)點更是和我們的權益密不可分,不清楚你或許會在工作中吃大虧。哪些時間點關系著你我的勞動權益?

加班每月不得超36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時間每周最多不得超44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時限為2年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fā)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該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除了處于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外,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2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為1年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應在工作1個月內簽訂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對勞動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不得超過15日

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申請行政復議不得超過60日

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算起。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得超過15日

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效不得超過3個月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工傷認定搶救不能超48小時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yè)生產或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yè)務。從法條中可以看出,競業(yè)限制確實侵害了勞動者的部分再就業(yè)勞動權益,法律為了平衡這一沖突,對競業(yè)限制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1)競業(yè)限制人員:限于企業(yè)的高管、高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商業(yè)秘密的人員。

(2)競業(yè)限制的范圍清楚:原則上,競業(yè)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3)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責編 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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