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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冶中心再提仲裁 博云新材控股股東糾紛持續(xù)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4-21 00:18:45

4月20日,博云新材(002297,SZ)公告,作為仲裁申請人,公司控股股東中南大學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請仲裁。據了解,這是粉冶中心第二次申請仲裁,仲裁內容均與2011年的增資擴股事項有關。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邱德坤 每經編輯 陳俊杰    

每經記者 邱德坤 每經編輯 陳俊杰

4月20日,博云新材(002297,SZ)公告,作為仲裁申請人,公司控股股東中南大學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粉冶中心)申請仲裁。據了解,這是粉冶中心第二次申請仲裁,仲裁內容均與2011年的增資擴股事項有關。

粉冶中心在最新的仲裁請求中提出,此前部分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從而獲得粉冶中心控制權的議案,申請仲裁無效。就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次致電博云新材證券部,證券部工作人員轉述博云新材董秘的回復稱,以上市公司公告為準。

粉冶中心兩度申請仲裁

博云新材公告稱,4月18日,粉冶中心作為仲裁申請人,以湖南兆富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富投資)為被申請人;以株洲兆富成長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富成長)、株洲兆富新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兆富新材)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長沙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已獲受理。

粉冶中心提起的仲裁請求主要為: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1年7月簽訂的《中南大學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資協議書》無效;請求裁決申請人恢復至2011年10月20日增資擴股工商變更之前的股權結構,裁決被申請人協助申請人,向工商登記機關撤銷2011年10月20日的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

據了解,除了被申請人不同,粉冶中心作為申請人,此前就申請了與上述仲裁內容相同的仲裁。博云新材公告,2月9日,粉冶中心作為仲裁申請人,分別以寧波金侖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寧波金侖)、寧波金潤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寧波金潤)、溫州環(huán)亞創(chuàng)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溫州環(huán)亞)作為被申請人,向長沙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并獲受理。

據博云新材回復深交所《問詢函》顯示,粉冶中心在2011年進行增資擴股,引入了部分社會投資者。目前,包括兆富投資在內的8家非國有股東,合計持有粉冶中心60%的股權。但是在這次增資擴股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情形?;谠搯栴},粉冶中心提起仲裁。

令人疑惑的是,粉冶中心為何要分兩次提起仲裁?粉冶中心工作人員稱,一切以上市公司公告為準,具體的專業(yè)問題有律師處理,但不方便提供律師電話。

兆富投資稱以仲裁結果為準

4月18日,粉冶中心申請仲裁確認的另一項內容是,被申請人兆富成長(持有粉冶中心1%股權)與兆富新材(持有粉冶中心4.65%股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粉冶中心的非國有股東還欲獲得公司控股權。據博云新材公告,2月13日,兆富投資與粉冶中心的8家非國有股東分別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形成合計持有粉冶中心60%股權和表決權上的一致行動,剩余40%的股權由中南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按照該持股比例,粉冶中心的實控人將變更為兆富投資實控人廖斌。由于粉冶中心是博云新材的第一大股東,若廖斌成為粉冶中心的實控人,便也間接成為博云新材的實控人。

對此,博云新材在回復深交所的《問詢函》中表示,《一致行動人協議》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而導致《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簽署,主要是2月9日粉冶中心提出仲裁。粉冶中心要求,對于2011年7月,粉冶中心實施的增資擴股方案中,寧波金侖、寧波金潤、溫州環(huán)亞這3家非國有股東簽署的增資協議,申請確認為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博云新材稱,粉冶中心在2月9日提出的仲裁,以及兆富投資等公司簽署的《一致行動人協議》,都是為了解決粉冶中心2011年增資擴股所產生的股權爭議與糾紛。

兆富投資工作人員稱,對于本次仲裁,公司暫時不做判斷。既然粉冶中心提出了仲裁,那就以仲裁結果為準。兆富投資會正常應對和處理,暫時沒有新的公告和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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