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1-12 14:29:35
11日下午,長安信托高管獨家向《每日經濟新聞》回應稱,雖然對信托計劃的合規(guī)性持有信心,但出于對法制精神的尊重,公司將靜待審理結果。
每經編輯 張瑩
每經實習記者 張瑩
近日有媒體稱,受一項本應于2014年到期的信托計劃遲遲未能兌付的影響,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托)被部分投資者起訴,這一項目全稱為“長安信托·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3號信托),涉及本金共計12億元。
11日下午,長安信托高管獨家向《每日經濟新聞》回應稱,雖然對信托計劃的合規(guī)性持有信心,但出于對法制精神的尊重,公司將靜待審理結果。
受山西聯盛破產“殃及”
受宏觀經濟影響,2013年前后煤炭價格持續(xù)下跌,煤炭行業(yè)全面虧損,山西聯盛及相關回購方資金周轉緊張。2013年11月,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法院受理聯盛及其關聯公司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重整申請,“聯盛事件”由此爆發(f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聯盛的破產重整殃及多家銀行等金融機構,包括多家信托公司在內總額70多億的數項信托計劃均未兌付,長安信托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3號信托只是其中之一。
公開資料顯示,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3號的資金用于受讓山西泰聯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樓俊集團35%股權收益權,以及受讓自然人郭啟飛持有的樓俊集團30%股權收益權。信托到期后由郭啟飛和聯盛能源回購65%股權收益權。上述信托計劃資金規(guī)模達12億元,預期收益率11%,期限為兩年。然而,受山西聯盛破產風波拖累,該信托計劃未如期兌付,出現了前述遭到投資者訴訟的情形。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隨著山西省政府接手主導聯盛重整、債權人委員會成立,從法律程序上而言,加入重整后長安信托已不具有主導債權實現的權利。
據了解,2013年底當地政府開始推進聯盛重整進程,曾聯合金融機構和債權各方,擬定了市場化重整方案,但由于種種原因最終失敗。而目前,聯盛項目已進入司法重整階段。
“實際上,山西省政府開始對聯盛破產重整的時候,所有債權人加入了債委會,而信托計劃投資人以受益人大會表決的方式,同意加入債務重整,事實上接受了由山西省政府主導的重整進程。但由于山西方面主導的司法重整比較緩慢,導致項目2014年到期至今不能兌付,部分投資者失去耐心,轉而訴諸法律”,長安信托高管表示。
上述高管向記者坦言,聯盛事件涉及金融機構多、金額大、擔保情況復雜,短期內單個債權金融機構通過市場化手段或司法途徑收回債權的可能性較小,參與聯盛重整是現階段能夠最大化保障投資人權益的方案。
回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事實上,除參加山西省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重整、等待司法重整獲得進展之外,長安信托高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其在此過程中亦一直積極溝通和推動債務重組的進程,包括持續(xù)運用法律工具保全資產且獲得一定成效。
“公司高管曾多次赴山西與相關方面協商債權清償問題,督促重組方案落地,單獨或者聯合其他金融機構致信要求山西省政府盡快推動聯盛的重整工作。”上述高管稱。
與此同時,長安信托于2014年向山西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不過因當地法院自2013年底起就暫緩受理與聯盛集團以及關聯企業(yè)相關案件,并未受理長安信托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
對于信托計劃的合規(guī)性,長安信托高管表示:“信托計劃的項目盡調、發(fā)起設立、風險控制、期間管理、信息披露、風險處置,長安信托都完全履行了受托人職責,無論是信托合同還是專項的風險提示中,也都明確了信托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在信托公司盡責履職的情況下,投資人是應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的。”
記者注意到,據媒體報道,本月15日該訴訟將在陜西高院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對于司法審理,長安信托的態(tài)度非常明確:首先非常尊重山西柳林的司法重整,其次將繼續(xù)運用可行的司法手段保全資產,第三,尊重投資者的各項權利。而出于對法制精神的尊重,公司將靜待審理結果,一切以司法判決結果為準。
對于上述訴訟,一位熟悉信托行業(yè)的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信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當中并不允許信托公司對信托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合格投資人”參與信托計劃本來就屬于一種有風險的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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