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官微 2024-05-26 08:29:56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國際合作交流項目逐漸增多,一些國內專家學者因工作需要經常赴境外考察、開展實地調研,努力拓寬研究渠道,謀求共同發(fā)展。與此同時,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高度關注我專家學者出國(境)情況,甚至伺機以威脅恐嚇等卑劣手段進行拉攏策反,妄圖竊取我國家秘密。
威脅恐嚇 被迫“合作”
李某是我國某領域專家,在該領域擁有多項高端科研成果,著述頗豐,享譽海內外。一次,李某因工作需要,持護照赴某國開展實地調研,卻沒想到原以為十分正常的公務出行竟落入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竊密“陷阱”。
到達后不久,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就借檢查出入境證件為由約李某會面,并在會面現場以其所持證件存在問題,可能從事危害該國國家安全活動為由,脅迫李某前往隱秘場所開展“秘密審查”。
審查期間,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態(tài)度強硬,粗暴搜查并扣押李某個人物品,誣稱李某的調研工作實為開展情報搜集等危害該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李某起初還據理力爭,拒絕承認對方安插在自己身上的莫須有罪名,但在對方長時間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終身監(jiān)禁”等威脅恐嚇下,李某為確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簽署“自愿”與該國間諜情報機關合作的協(xié)議,并按要求向該國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了一些內部科研信息。
主動報告 免于處罰
回國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李某緊追不舍,以“合作協(xié)議”和李某前期提供的內部科研信息等為要挾,命令其回國后繼續(xù)按特定聯(lián)絡方式提供情報,否則將向我有關部門揭發(fā)檢舉。
李某深知,如果出賣國家秘密不但將葬送多年學術研究心血,還將給我國科技安全帶來巨大威脅隱患。李某回國后,內心深感不安自責,不愿再向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任何危害我國家安全的信息,并第一時間與國家安全機關取得聯(lián)系,詳細說明其在境外遭遇情況,特別是被脅迫參加間諜組織、提供情報的來龍去脈,并主動提供相關印證材料,對自身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的損害表示強烈悔恨。
國家安全機關經縝密偵查、綜合研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對李某作出不予追究決定,并將為其后續(xù)工作提供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出國(境)人員在境外留學、出訪、旅游期間,要牢固樹立國家安全意識和反間防諜意識,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自覺遵守所在國、地區(qū)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了解掌握相關風土人情,依法辦事,堅守底線,避免掉入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設置的“陷阱”,精準識別其“合法”外衣下的非法勾當。
若發(fā)現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或執(zhí)法機關栽贓陷害,借當地法律之名行策反發(fā)展之實,不要緊張,沉著冷靜,妥善應對。如涉及語言問題,可尋求翻譯協(xié)助,切勿隨意回答。如提問內容涉及我國家秘密,應當向其申明并拒絕回答,堅決表明立場,不收取對方提供的任何財物,不簽署任何文件,堅持要求聯(lián)系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領事保護,要求與我使領館人員會面,防止落入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設下的圈套。
在境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入境后應第一時間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www.12339.gov.cn互聯(lián)網舉報受理平臺或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等方式聯(lián)系國家安全機關,反映具體情況。相關人員切不可心存僥幸、隱瞞不報,否則將難以擺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魔爪,最終墜入犯罪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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