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30 19:27:41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彭水萍
近期市場持續(xù)探底,私募基金相關爭議不斷,而剛剛問鼎2023年度百億私募冠軍的但斌,也突然“惹上了官司”。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閻某與深圳東方港灣投資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其中申請人閻某稱:被申請人夸大宣傳、怠于履行管理人職責,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間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申請人主張系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閻某的申請。對于本案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實質是對爭議的選擇,并未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擬定方的責任。
在2023年的極端分化行情下,百億私募能取得好的業(yè)績實屬不易,私募大佬但斌旗下的東方港灣投資在2023年的平均收益為22%,奪得了2023年度的百億私募冠軍。盡管如此,但斌旗下不少產品的凈值仍處于爬坡中,不少產品的凈值低于傳統(tǒng)的清盤線0.7元。比如東方港灣馬拉松11號的單位凈值截至去年12月29日的凈值為0.6790元。
“人紅是非多”對于私募大佬但斌而言無疑是最真實的寫照,今年開年,但斌就被投資者給起訴了,原因是投資者出現(xiàn)重大損失。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閻某與深圳東方港灣投資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申請人閻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請求:確認《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無效。申請人閻某稱:被申請人夸大宣傳、怠于履行管理人職責,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間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
從閻某的申辯理由來看,其認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的某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片面夸大其產品收益,未充分披露風險。其次是被申請人對于某私募基金的巨額虧損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某私募基金的虧損完全是由于被申請人怠于履行管理職責、違背信義義務所造成的。
此外,閻某認為,首先《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為格式條款;其次《基金合同》相關仲裁格式條款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申請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再次,根據最高法相關解釋規(guī)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閻某作為投資人與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國泰君安證券于2020年12月9日簽署《某私募基金合同》,閻某認為,申請人作為委托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和消費者,被申請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提醒注意義務,應屬于上述無效格式條款情形。最后被申請人利用仲裁不公開的制度,設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條款,企圖掩蓋投資劣跡,欺騙更多的投資人,該等仲裁條款的效力不應得到支持。
而被申請人某私募公司稱,首先包括仲裁條款在內的《基金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請人收到了相關風險提示,并通過代銷機構A證券電子平臺以電子簽約方式簽署了《風險揭示書》,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是申請人等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次關于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被申請人及代銷機構已經通過各種途徑提示申請人注意,盡到了充分提示的義務,相關條款字體已經加粗,“風險揭示”部分另有單獨提示。
此外在《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中第10條,申請人也已經單獨確認了解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項下的“消費者”,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而應適用《民法典》、《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等規(guī)定。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絕非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更不能只接受投資收益、拒絕承擔投資損失。
另外,根據《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xié)商、調解途徑解決。經友好協(xié)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對于本案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實質是對爭議的選擇,并未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擬定方的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本案《基金合同》關于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條款亦進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協(xié)議內容系單獨一章節(jié),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于合同文本最后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本案的仲裁條款應為有效的仲裁條款。涉案糾紛應由仲裁條款明確約定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主張系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閻某的申請。
對此,東方港灣投資相關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院已裁定駁回,請以法院裁定為準”。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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