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13 16:22:53
每經編輯 何小桃 李澤東
12月13日,“長春一游客遭高空拋物砸中身亡”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告人家屬經濟損失43000余元。
據(jù)九派新聞報道,受害者家屬稱,宣判后,對方表示接受該結果,且不上訴,但并未向死者家屬表達歉意。
對于該結果,受害者姐姐婁女士哭著表示,“感謝當?shù)厮痉C關給出的公正結果,判處殺人犯死刑?!?/span>
但她也表示,拿到結果后“自己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尤其是看到被告人母親在得知死刑結果后也在痛哭,“心里五味雜陳,這個悲劇本不應該發(fā)生?!?/strong>
現(xiàn)場,被告人情緒一直較為平穩(wěn),“剛進來時臉上還掛著嘲弄的笑容,他得到了他想要的結果。”
六天十余次故意砸人,投擲八塊磚頭
據(jù)極目新聞報道,6月22日,28歲的小靜從北京趕到長春與同學相聚,當晚10點半左右,小靜獨自來到紅旗街某商場樓下的夜市買吃的,在攤位前等待時,多塊磚頭從天而降,其中一塊直接砸到了她的額頭上。
事發(fā)現(xiàn)場圖(圖源:紫牛新聞)
長春市紅旗街是當?shù)刈罘比A的商業(yè)中心之一,附近有熱門商業(yè)綜合體,還有長春電影制片廠舊址景區(qū),這里吸引著不少游客和年輕人前來打卡。
此前,一位目擊者告訴記者,當時磚頭掉落了兩三次,時間間隔很短。第一次掉落,眾人很害怕急忙躲避,很快又有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掉落,小靜不幸被砸中倒地,沒能再起身。夜市一位攤位老板也目睹了這一幕,“當時磚頭砸下來的時候大家都在躲,那個女孩也在躲,但是她就慢了那半步,就沒躲開。”
據(jù)媒體報道,長春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
2023年6月22日21時至23時許,周某在朝陽區(qū)紅旗街某公寓32樓樓道窗戶和樓頂天臺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被害人小靜額部。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機關供述,“我活著沒意思,想要跳樓,但是跳樓時又害怕?!薄白约合胨啦桓姨鴺?,所以想扔磚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之后被公安機關抓走后執(zhí)行死刑”。
在此之前,2023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在長春紅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戶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后續(xù)又再次投擲三罐未開封可樂,兩次投擲均有人被砸中。周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清楚知道公寓樓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的六天內曾十幾次在公寓高層向下投擲磚頭等物品。
小婁生前的照片。圖片來源:上游新聞
被告人周某庭審面露微笑
引發(fā)受害者家屬強烈不滿
此前,11月27日,該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jù)上游新聞報道,一審庭上周某供述稱,其十幾歲輟學,曾長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費用。事發(fā)前周某通過移動支付軟件透支獲得資金,從上海乘坐飛機來到長春。
6月22日,周某吃飯將身上最后的幾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當晚在公寓樓道內撿拾磚頭,從高空拋下。在投擲磚頭后,周某聽見樓下傳來尖叫聲,隨后他到一樓查看,確認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據(jù)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婁女士提供的起訴書顯示,長春市檢察院指控,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2023年6月22日21時至23時許,周某在長春朝陽區(qū)紅旗街某公寓32樓樓道窗戶和樓頂天臺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被害人額部。
經法醫(yī)精神鑒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時無精神??;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fā)后,被告人自動投案,檢察院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提起公訴。
據(jù)九派新聞報道,根據(jù)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醫(yī)院接受治療。
九派新聞注意到,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周某對上述情況供認不諱,并在庭審現(xiàn)場數(shù)次嘴角上揚,面露微笑,引發(fā)受害者家屬強烈不滿。
商場物業(yè)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媒體此前報道,受害人家屬稱,后續(xù)還將追究涉事物業(yè)等相關機構、部門責任。家屬稱,涉事公寓物業(yè)為長春國信謙誠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據(jù)企查查消息,該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為王佰林。
對于此案,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中國高空拋物法律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刑法領域,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逐漸加強。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對于高空拋物行為的預防、處罰力度以及受害者救濟方面仍有待完善。
此外,在類似案件中,事發(fā)地夜市、商場物業(yè)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也要根據(jù)案件情況而定。如果物業(yè)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能及時清理可能導致高空拋物的雜物,或未能在小區(qū)內設置明顯的禁止高空拋物標識,則會根據(jù)其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受損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前,較為大眾熟知的高空拋物案發(fā)生在2014年9月16日。當時在重慶一小區(qū)內,一名2歲多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醫(yī)療費花費8萬余元。經過歷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該案宣判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
編輯|何小桃 李澤東 蓋源源
校對|段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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