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3-07-10 21:50:29
每經(jīng)評論員 吳澤鵬
近日,御銀股份(SZ002177,股價4.07元,市值30.98億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原本一次正常的完善企業(yè)治理行為,卻引發(fā)廣泛關注,這源自該企業(yè)提出的部分修改著實出人意料。
例如,針對董事的任免,御銀股份擬修改的公司章程提出,“非經(jīng)原提名股東提議或非本人辭職,任何董事在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不存在不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及能力、或不存在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內(nèi)被解除董事職務”“董事會任期屆滿或屆滿前進行改選的,新任或改選的董事比例不得高于原任董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但獨立董事連任不得超過六年”。
簡單解釋御銀股份的修改,即“除特定條件,不能解除董事職務”,同時,御銀股份還限制了改選董事的比例。如此看來,與其說修改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倒不如說是為了更好地“照顧”部分原有股東。
筆者認為,御銀股份計劃如此修改公司章程,很大程度可能是為了防范因外來股東惡意收購而產(chǎn)生的控制權爭奪風險,即人們常說的“家門口的野蠻人”。A股市場上,多年前“寶萬之爭”事件引發(fā)多家公司出臺關于“惡意收購”的種種限制,相信不少投資者仍有印象。
在筆者看來,董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chǎn)生,由誰產(chǎn)生就應該對誰負責,股東(大)會自然有權解聘自己選舉產(chǎn)生的董事。且從另一個角度說,董事和公司之間本質上屬于委托合同關系,雙方也均有任意解除權。
誠然,擬修改的公司章程中也明確提及,上述條款觸發(fā)的前提是“當公司相關股東或投資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關于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收購人義務的情形下”,但正如深交所提出的疑問——對于“存在違反……的情形”的認定主體,是有權監(jiān)管機構嗎?如否,相關認定行為本身又是否合法合規(guī)?
除了交易所的疑問,筆者也要再問一句:這些修改真與現(xiàn)行公司法相符嗎?特別是關于董事的任免,是否有限制股東、股東大會對董事的提名、選舉、更換等權利的嫌疑?
關于董事的任免,我國公司法先后經(jīng)歷了從“有因解除”到“無因解除”的轉變: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2005年修訂后刪除了這一條款;2022年12月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又規(guī)定“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也就是說,“無因解除董事”在公司法層面是被認可的。
筆者認為,在上市公司股權比較分散、市值較低的情況下,擔心遭遇“家門口的野蠻人”并非毫無理由,但并非所有的舉牌都是惡意收購,有再大的擔憂也不能任性行事。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內(nèi)部憲法”,它不僅是制定者之間的契約安排,也受到公司法等法律的規(guī)制,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訂都需要在框架內(nèi)進行,這條“底線”不能逾越。
好在,在董事會審議通過了變更議案后,監(jiān)管部門注意到了御銀股份的問題,最終,御銀股份承認部分條款的修訂尚需進一步完善,暫時取消了將此議案提交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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