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3-19 11:15:52
每經編輯 杜宇
近日,北京朝陽一小區(qū)樓上落下菜刀、水果刀、電飯煲等雜物。接到報警后,朝陽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進行處置。
經過實地勘察和走訪調查,警方很快鎖定該小區(qū)一住戶。到達該住戶門前,多次敲門均無人應答,民警只能破窗入門。進屋時,發(fā)現一女子情緒激動,并將手里的手機擲了出去。當民警表示對其依法進行傳喚時,該女子情緒更加激動,表示自己是神經病,不去派出所。
經查,該女子供認為發(fā)泄情緒將家中菜刀、電飯煲等雜物品從樓市扔下,沒有考慮到后果。
目前,該女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朝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朝陽警方提示:排解情緒不能損害他人權益,危害他人安全。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影響市容環(huán)境,更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請廣大群眾從我做起,養(yǎng)成文明生活的良好習慣。如遇高空拋物不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這幾年,高空拋物屢有發(fā)生,高空拋物現象更是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主觀故意,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14條“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guī)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將高空拋物這種危險行為入刑,釋放了予以嚴懲的信號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平安北京朝陽官方微博、澎湃新聞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66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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