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1-06-10 22:05:27
每經(jīng)編輯 畢陸名
公司日常經(jīng)營管理中,組織員工培訓拓展技能是常有的事,若員工拒絕參加因此被開除,公司違法嗎?
據(jù)廣西法治日報報道,2014年5月23日,蔡某與珠海一家飲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當天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2018年7月1日,蔡某與公司簽訂期限為當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寫明:蔡某在市場營銷崗工作,入職后,對于公司新頒布的規(guī)章制度(以文件形式下發(fā)或在OA辦公系統(tǒng)公告),有學習了解的責任和義務,并同意遵守。蔡某在沒有辦理請假手續(xù)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等的情況下,連續(xù)曠工達5個工作日,即視為擅自離職,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而且有權追究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020年6月24日,公司向蔡某發(fā)出培訓通知:因為他當年1月至5月的銷售目標沒有完成,公司要求他于6月28日8時30分到公司深圳總部,參加崗位及集團規(guī)章制度、業(yè)務技能培訓。培訓時間30天,期間食宿及交通費自理。不按時參與培訓者視同曠工,將按合同所寫,視為嚴重違紀導致合同解除,公司不需支付補償且有權追究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然而,蔡某并沒有到深圳參加培訓。
2020年7月1日,公司再次向蔡某發(fā)出督促回崗培訓通知:“因你自6月28日起未按公司培訓通知到深圳參加培訓,且未履行請假手續(xù),至今已達3個工作日,構成無故曠工,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現(xiàn)再次通知你于7月2日到總部參加為期30天的培訓,否則公司將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蔡某依舊沒有動身前往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兩次督促通知你到總部參加培訓,至今未得到你任何回應。你未正常出勤,未有任何紙質說明,至今已達5個工作日。你的行為已構成無故曠工,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現(xiàn)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7月5日,蔡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電子文件,7月12日,收到紙質文件。
蔡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間,他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5.74萬元;支付事業(yè)保險待遇損失3.9096萬元。上述兩項合計9.65萬元。
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蔡某與公司在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對于蔡某的其他主張,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柳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5.6萬元。
最后,柳南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蔡某與公司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無需向蔡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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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馮某也遭遇過公司上述“不近人情”的規(guī)定,面臨過相似的困境和尷尬。據(jù)南方網(wǎng)此前報道,馮某是A公司實行綜合工時的勞動者。2018年3月6日下午,因馮某違反了生產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排馮某下班后留下來開分析取樣會。馮某認為會議應安排在工作時間內,且應當事先通知,因此沒有參加。事后,公司多次派人與馮某談話,欲了解其不參加會議的原因,但是馮某均不配合。2018年3月19日,公司對馮某下達了書面警告,并要求其提交書面反省,但是馮某拒絕提交。
2018年4月10日,公司告知馮某如果不提交有可能被解雇,馮某仍是對抗態(tài)度。公司分別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3日又因該事由以馮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公司或上司指示命令”為由對其進行書面警告,后基于累計的三次警告處分而解雇馮某。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安排員工加班的,但是本案中,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公司的做法,理由如下:1、就具體某次用人單位在下班后召開工作會議而言,并未嚴重損害勞動者休息權。若馮某主張存在加班可以請求相應的加班費,而不是直接拒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2、馮某的崗位是經(jīng)批準的綜合計算工時崗位;3、公司多次誠意談話,但馮某始終消極對抗,不尊重公司的管理。
盡管公司在本案中勝訴,但是公司對馮某不提交書面反省這一行為進行了多次書面警告,涉嫌同一事由多次處罰,其實是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的。
每日經(jīng)濟新聞綜合廣西法治日報、南方網(wǎng)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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