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1-07 22:39:59
中美企業(yè)“野馬”商標之爭終于有了初步結果: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勝訴并獲賠100萬元。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翟敏 駱一帆
▲2017年4月,上海車展的福特Mustang實車 CFP圖
每經記者 翟敏 駱一帆 每經編輯 宋思艱
提到“野馬汽車”,大多數(shù)消費者首先想起的是美國知名汽車品牌(英文名Mustang)。殊不知,在中國四川也有一家野馬汽車,且早在1986年便已注冊了“野馬”商標。兩家公司終因品牌“重名”而對簿公堂。
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勝訴并獲賠100萬元。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士廩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此類案件中,我國采用的注冊保護制度而非使用保護制度,因此商標注冊時間是判決的重要依據,如沒有特殊情況,先注冊商標的一方往往都會勝訴。
不過,也有業(yè)內人士表示,此次并非終審判決,若有異議還可提起上訴。
近年來,跨國車企在華遭遇知識產權糾紛不在少數(shù),其中,車輛外觀相似度極高導致的訴訟糾紛較多,但商標糾紛卻不多見,此次四川野馬和福特野馬之間的官司便是商標糾紛的一例。
2016年初,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標侵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旗下跑車Mustang的中文名與其品牌重名,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四川野馬汽車認為,其在1986年已申請注冊了野馬商標,并后續(xù)申請注冊了多個野馬圖形或文字商標。美國福特汽車全資子公司福特中國在將“Mustang”品牌引入中國市場的過程中,在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中多次直接將“野馬”作為“Mustang”汽車的中文標識和品牌,這與四川野馬汽車品牌重合。
近日,四川野馬方面的代理律所天元律師事務所在其官網一篇文章中披露了訴訟進展。
日前,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福特中國公司停止侵害野馬汽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福特汽車官方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向野馬汽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這意味著,福特旗下跑車“Mustang”將不能再使用中文“野馬”品牌。
據天元律師事務所稱,雖然“野馬”商標大戰(zhàn)并未徹底終結,但作為近年來汽車行業(yè)的典型案例,本案對推動自主品牌維權和促進不同品牌之間規(guī)范有序競爭仍具有積極意義。
公開資料顯示,福特Mustang是福特旗下的一款高性能車,目前以進口形式在華銷售。1964年4月17日,福特第一代量產版Mustang在紐約世博會上正式發(fā)布。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其“奔跑的馬型標志”傳播廣泛,成為汽車迷心目中高新性能車代表之一。
相較于福特野馬,或是橫向對比其他汽車品牌,在目前的國內汽車行業(yè),四川野馬知名度略低。但在早年,其生產的“金頂”牌客車系列、“野馬”、“白鹿”牌輕型越野車和客貨兩用車頗受歡迎,“野馬”牌越野車更是國家免檢產品。四川野馬官方網站資料顯示,公司誕生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末,2002年9月由富臨集團整體兼并重組。2006年8月更名為四川汽車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野馬汽車正式啟用新標識;2015年4月更名為現(xiàn)“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月7日,四川野馬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四川野馬近年進入大發(fā)展期,商標歸屬須明確,此次一審勝訴有利于公司未來業(yè)務的進一步拓展。
不過,亦有消費者表示,“雖然這次四川野馬勝訴了,但是相信對于福特Mustang的車迷來說,該怎么叫還是怎么叫。”
而截至記者發(fā)稿時,福特中國方面尚未對此事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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