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6-06-17 23:39:20
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婦求子心切,想方設法找來卵子并“借腹”代孕生了一對龍鳳胎。而一雙兒女才滿三歲,孩子的父親卻突然罹患疾病離世。而后,公婆和兒媳之間爆發(fā)了爭奪孩子監(jiān)護權的訴訟“大戰(zhàn)”。
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婦求子心切,想方設法找來卵子并“借腹”代孕生了一對龍鳳胎。而一雙兒女才滿三歲,孩子的父親卻突然罹患疾病離世。而后,公婆和兒媳之間爆發(fā)了爭奪孩子監(jiān)護權的訴訟“大戰(zhàn)”。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對祖父母要求擔任孩子監(jiān)護人并進行撫養(yǎng)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2010年,無法生育的陳女士和丈夫羅先生購買卵子,通過代孕生下了一對龍鳳胎,一家四口在一起生活。而后,丈夫重病身亡,孩子的祖父母以孩子并非陳女士親生為由將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陳女士敗訴,孩子監(jiān)護權歸祖父母所有。
陳女士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一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雙方圍繞著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陳女士與兩個孩子是否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孩子們的監(jiān)護權歸屬問題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辯。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龍鳳胎是陳女士與羅先生結婚后,由羅先生與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屬于締結婚姻關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兩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夫婦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羅先生去世后又隨陳女士共同生活達兩年,陳女士與孩子已形成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其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而作為祖父母,監(jiān)護順序在陳女士之后,故其提起監(jiān)護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慮,由陳女士取得監(jiān)護權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祖父母的原審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表示,無論對非法代孕行為如何否定與譴責,代孕所生子女當屬無辜,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應給予一體同等保護。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xiàn)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