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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治理“老鼠倉”須多管齊下

2013-12-10 00:51:27

每經編輯 基民    

◎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近日,上?;饦I(yè)深受 “老鼠倉”困擾,這次“捕鼠”行動,得益于利用大數(shù)據(jù)進行數(shù)字稽查,凸顯監(jiān)管層對“老鼠倉”零容忍態(tài)度。筆者對此非常贊同,同時建議要多管齊下,加大對“老鼠倉”治本力度。

首先,要防止上市公司信息選擇性披露。上市公司信息選擇性披露,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能盡早獲得一些信息,這些擦邊球信息或內幕信息,也可能是基金經理提前埋伏“老鼠倉”的依據(jù)。機構調研時,調研者旁敲側擊打聽項目進展,挖掘可以預估上市公司業(yè)績的數(shù)字,上市公司也愿意講自己的發(fā)展宏圖,其中隱含著曖昧信息供大家揣測,不少大牛股由此而生,而散戶調研上市公司一般會被婉拒。為此筆者建議,上市公司接待投資者調研,應不分機構或散戶,定期將機構和散戶投資者統(tǒng)一編隊、統(tǒng)一接待,并嚴禁發(fā)布曖昧信息。

其次,要防止基金聯(lián)手操縱市場。“老鼠倉”之所以敢于提前埋伏,多是因為背靠龐大基金資產,一些基金扎堆投資,持續(xù)買入,股價自然暴漲,而基金經理提前埋伏的老鼠倉,也讓基金經理拉抬股價具有超強動力。目前,對基金扎堆投資中的一些擦邊球或涉嫌操縱行為還不夠關注,成為一個操縱灰色地帶,這需要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界定其中的市場操縱行為。

其三,加大對內幕交易追責力度。前幾年宣判的幾起“老鼠倉”案件,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實行市場禁入,多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今后要利用《刑法》加大對內幕交易打擊力度。《刑法》規(guī)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如果“老鼠倉”情節(jié)嚴重,就應以該罪追究責任。另外,要完善“老鼠倉”對其他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制度。

其四,嚴格控制基金經理炒股。本來,2009年4月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第23條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但去年頒布的新《基金法》對基金從業(yè)人員炒股進行松綁,允許基金經理、研究員等在內的投研人員在報備之后炒股。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倒退。去年《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的決定》允許發(fā)起式基金設立,也即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可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管或基金經理等資金認購基金,發(fā)起式基金總份額的準入門檻甚至只需5000萬元;既然已經有“發(fā)起式基金”制度,讓基金經理可以間接實現(xiàn)自己炒股,那就不應該放松對基金經理自己開戶炒股限制。

其五,完善基金治理平臺。有人寄望通過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xiàn)持有人、基金公司員工、股東利益一致,但筆者覺得,按《公司法》,公司在兼顧員工等各方利益基礎上,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它只能是以股東利益、而不可能以他人利益為優(yōu)先考慮,要想在基金公司這個治理平臺琢磨如何維護基民利益,無異于緣木求魚。為此就需構建獨立的治理平臺,這就是基金治理平臺。新《基金法》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履行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職權”,這個日常機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基金治理平臺,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侵犯基民利益;另外,設立公司型基金,也即設立投資公司、讓基民成為投資公司股東,投資公司治理以股東(基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股東若對基金管理人不滿意就可將其更換,而新《基金法》第154條對公司型基金的設立也留下制度空間。筆者認為,加強上述兩個基金治理平臺建設,才是防治“老鼠倉”、確?;鸸炯捌鋸臉I(yè)人員以基民利益為先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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