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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知情人畫像:三類人士成為“高?!比巳?

2012-05-26 01:11:2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曾子建 朱秀偉    

每經記者 曾子建 朱秀偉

A股市場建立20多年來,從基金到券商,從私募到散戶,聽消息炒股似乎已被視為發(fā)財致富的捷徑。曾幾何時,投資者之間討論股票最常問的一個問題便是,“某某股票有什么消息,某某股票有何內幕?”機構研究員調研上市公司期間,最喜歡打探的,也是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因為在大家看來,只有不對稱的信息,才能帶來更安全的利潤。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雖然也有因此暴富的案例,但越來越多的,卻是因為聽消息而出現(xiàn)虧損,甚至因為聽消息而最終被送進監(jiān)獄。

其實,在投資者打聽消息的時候,很有可能就已經接觸到了法律所劃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一旦從這些內幕信息知情人處獲得了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然后又據(jù)此發(fā)生了交易,那么,就很有可能已經涉嫌內幕交易了。此次公布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中的第一條,便是關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的規(guī)定,讓我們來看看,身邊哪些人屬于內幕知情人,今后在打聽消息時,可要小心了。

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共包括7類人員,其中大致又可以分為上市公司相關人員、證券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yè)人員三大類。

一、上市公司相關人員

司法解釋中,內幕知情人共分為7類人,其中前4類人,都是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人員,也是最容易獲得內幕信息的。這4類人分別為:一、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fā)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簡單來說,這類知情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監(jiān)高、上市公司大股東方面的董監(jiān)高,上市公司下屬子公司的重要人員,以及其他的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員。

西南財經大學一位法學教授表示,所謂內幕信息,包括能夠影響上市公司的各類重大事件的信息,如重大合同、經營業(yè)績、人事變動、股權投資、重大訴訟等12個方面。上述4類人,正是最容易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也最容易依靠掌握的內幕信息,通過股票市場獲取利益。因此,這些人也是監(jiān)管機構重點監(jiān)控的對象。該人士表示,目前多數(shù)暴露出來的內幕交易案,都與這類人有關。比如,2006年震驚中國股市的杭蕭鋼構案。

正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這4類人對本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以及變動情況,都會在交易所進行披露。同時,還規(guī)定了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后,上述人員不得買賣公司股票的規(guī)則。

二、證券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

除了上市公司的相關人員外,證券監(jiān)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的原因,很容易接觸到內幕信息,因此,這類人員也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根據(jù)司法解釋,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fā)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這些機構中,主要包括證監(jiān)會、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等機構工作人員。前不久,證監(jiān)會披露的原證監(jiān)會重組委委員吳建敏內幕交易案,就是典型的證券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涉案。2010年,吳建敏作為北京天健興業(yè)資產評估公司總經理,為科達機電(600499,SH)收購恒力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屬于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吳建敏卻借用蘇某賬戶,買入“科達機電”股票3萬股,從中獲利15萬元。此外,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吳建敏還在中材股份增資控股甘肅祁連山時,買賣股票獲利28.5萬元。

三、證券從業(yè)人員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由于其管理地位、監(jiān)督地位或者職業(yè)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yè)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這也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等。

上述法學教授表示,這類人員主要是證券從業(yè)人員。由于這類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也非常容易獲取尚未披露的信息,同時又對證券交易非常熟悉,因此也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最典型的例子,是原華鑫證券保薦代表人岳遠斌從中金公司馬某處獲得關于三愛富的內幕信息,隨后利用其控制的兩個賬戶連續(xù)大量買賣三愛富42.8萬余股,買入金額392萬余元,盡管最終虧損62萬余元,但還是被證監(jiān)會處以20萬元罰款及5年市場禁入。

/信息渠道/

獲取內幕交易信息渠道大揭秘“諜戰(zhàn)”式調研或已違法

每經記者 朱秀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同時,一批大案、要案也相繼公布,對打擊內幕交易達到空前高度。

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交易人員范圍的認定,在業(yè)內掀起熱議,“我們準備規(guī)范研究員的調研行為”,深圳某陽光私募基金經理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他認為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自己的研究員一不小心就可能變成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以前的常規(guī)調研,可能就會演變成“刺探”內幕信息。

另一位私募第三方評級機構負責人則認為,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不僅對部分游走于“灰色地帶”投機型私募構成威懾,也給部分價值型的私募敲響“警鐘”。

私募“諜戰(zhàn)”調研或將違法

“先是上市公司高管介紹公司情況,緊接著提問環(huán)節(jié),有些還有參觀廠區(qū)、生產線等活動,隨后研究員各奔東西”,這是機構集體調研中最常見到的一組畫面。

盡管調研已經結束,但在部分經驗豐富的人員看來,真正的 “調研”尚未開始。

“有些買方研究員,特別是私募的,路數(shù)很野,在提問環(huán)節(jié)結束后,往往都要小范圍,甚至獨自跟高管交流,耳語幾番,接下來或是高檔飯店,再或者什么娛樂場所,然后在杯觥交錯間可能有‘價值’的信息就出來了”,一位經常調研的券商研究員略帶調侃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道。

而他認為所謂的“有價值”的信息大部分都是內幕消息。

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的內容,規(guī)定了三類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共分為三條,其中第一條:“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一旦前述研究員獲得的 “有價值”信息為內幕交易,不管是騙取、套取、刺探或者私下交易,都將是非法手段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此前,網絡上流行這樣一段子:“常見一些中小型私募公司出去調研,帶著大把名片,為方便深入調研,他們經?;頌槟呈称方涗N商、某產品下游采購商、某市政府招商辦、科研所調查員……我見過最牛的一位,逮住機會聘入某上市公司會計,3個月試用期后帶著大量真實數(shù)據(jù)離開。”

“這種特殊手段的調研,要放在以前這位研究員很有本事,但是現(xiàn)在此行為就值得探討,帶走大量的財務數(shù)據(jù),到底是否屬于竊聽、刺探內幕信息了?”前述陽光私募經理質疑道。

價值型私募也需“警惕”

熱衷刺探內幕消息的可能是少數(shù)游走“灰色地帶”游資或者私募,但有私募第三方評級機構負責人認為 “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不僅對部分游走于 ‘灰色地帶’投機型私募構成威懾,也給部分價值型的私募敲響警鐘。”

“有些人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持有,可能不關心公司重組、并購,但對自己持有公司的情況卻是了如指掌,有些甚至能提前知曉一些信息,比如某白酒提價幅度等”,而這位第三方評級機構負責人認為這些是否屬于內幕信息也是值得探討的。

此外,在調研時也有上市公司主動“泄露”內幕消息的,一位券商自營的投資經理講述了他的經歷,“一些有訴求的公司,比如想套現(xiàn),或是增發(fā)的,是非常歡迎機構調研,透露的都是好消息,而且還會主動透露一些非公開消息”。

非法獲取內幕交易信息范圍細化

而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明示、暗示他人也同樣屬于違法,《解釋》第二條,第二小條對此有詳細的規(guī)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從公開的多起案例來看,內幕信息人員的近親屬可謂是 “重災區(qū)”,近日,公布的新大洲A(000571,SZ)董事長趙序宏遭證監(jiān)會上?;榫终{查,此前新大洲A與棗礦集團討論借殼問題,在敏感期內趙序宏的妻子王玉英在停牌前增持了公司的股票。

《解釋》第二條的第三小條,內容是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lián)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不僅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親屬甚至任何有可能接觸或者僅僅聯(lián)絡,比如電話,也都可能成為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投資者要高度警惕。

“對于內幕知情人的親屬、關系密切的人員。本來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卻有獲取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比如從內幕人員出差方向,接觸人員的身份,都能推斷出一些內幕信息,比如涉及上市公司重組的,所以目前最新的《解釋》在法律上予以了認定,非法獲取內幕交易信息人員范圍更加細化”,一位證券方面的律師向記者分析道。

《解釋》的公布,給投資者、機構提供一面鏡子,買賣股票信息是否有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還是已經涉嫌內幕交易,投資者都需高度警惕。

/認定標準/

剖析三大內幕交易行為典型標準

每經記者 曾子建

在司法解釋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如果市場參與者與內幕知情人有過接觸,發(fā)生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的,將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或許,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發(fā)布還沒有引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重視,但基金人士已經對此高度關注。

那么,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明顯異常交易行為?

標準1:交易時間高度吻合

時間吻合程度,是認定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一個重要標準。而這里所指的時間,不僅僅是指買賣發(fā)生的時間,還包括行為人開戶、銷戶、賬戶激活、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以及資金變化的時間。也就是說,如果上述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的時間高度吻合,則將被認定為交易行為異常。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上述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剛好就在內幕交易尚未公開之前較短時間的話,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交易行為異常。

一位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其客戶之中所謂的“消息靈通人士”大有人在,而這類人一旦獲得了內幕消息,在操作上通常會采取打游擊的戰(zhàn)術。“以前經常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突然有一天,客戶A急急忙忙跑來存一大筆錢,然后緊急下單。或者突然拿個身份證出來,要求營業(yè)部為其馬上開戶。一旦出現(xiàn)這種事情,我們心里都有數(shù),知道這位客戶多半又在搞內幕交易了。”而這些消息靈通人士往往不會在一家營業(yè)部待太長時間,一般做完一個大單之后,就會換個營業(yè)部,似乎做到神不知鬼不覺了。

“不過,如今這種自認為高明的游擊戰(zhàn)術,就很容易被監(jiān)管機構發(fā)現(xiàn)了。”這位券商人士稱,“如果發(fā)生這種交易行為被監(jiān)管機構盯上后,通常會被詢問買入股票的原因、資金來源等問題,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則很有可能出大問題了。”

標準2:交易背離程度

所謂交易背離程度,就是指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或者是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期貨合約行為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的。而所謂的正常交易,主要有兩點:一是基于平時交易習慣而采取的交易行為;二是基于證券、期貨公開信息而理應采取的交易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別人都在賣,或者都不看好的時候,你卻逆勢而為不斷買入,那么這種交易行為就被認為是有悖于正常交易,屬于交易異常行為。”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只有掌握內幕信息的人,才敢于做與正常市場行為相反的交易。”

典型的例子,是當年轟動一時,被成為“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的廣發(fā)證券(000776,SZ)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交易案。

2006年2月至5月間,董正青在任廣發(fā)證券總裁期間,利用其個人直接主導廣發(fā)證券借殼上市工作的職務便利,將“廣發(fā)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和趙書亞,并指使董德偉買入和賣出延邊公路股票(S延邊路,000776)。

值得注意的是,董德偉利用內幕信息,投入資金7000多萬元,買入延邊公路1457萬多股,其買入時期,正是延邊公路交易最為清淡的時期。2006年2月延邊公路的日成交金額最多不超過700萬元,少則僅200多萬元。進入3月,成交量出現(xiàn)進一步萎縮的跡象,3月17日的成交金額僅75萬元。由此可見,董德偉操盤技術嫻熟,數(shù)千萬資金進入時,并未讓市場有所察覺。延邊公路的股票,直到2006年4月26日才開始出現(xiàn)股價上的異動和成交量的明顯放大。因此,可以說董德偉之前的交易,是明顯的與正常交易相背離。

最終,董德偉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500萬元。

標準3:利益關聯(lián)程度

所謂利益關聯(lián)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lián)或者利害關系,來判斷交易行為是否屬于異常交易。

業(yè)內人士指出,這是對上述兩個異常交易行為判斷的補充。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存在的話,且賬戶交易資金與內幕知情人存在較大關聯(lián)程度的話,就更容易被定性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了。

同樣是廣發(fā)證券借殼內幕交易案,董德偉是廣發(fā)證券原總裁董正青的弟弟,雖然自稱自由職業(yè)者,實際上是資深股民,其炒股的時間跟董正青進入廣發(fā)證券的時間一樣長,從1993年開始,董德偉就開始炒股,并且積累了巨額財富。投入在延邊公路上的7000多萬元資金僅僅是董德偉掌控資金中的一部分,到案發(fā)時,董德偉股票賬戶上有1.56億元左右的資金。很明顯,董德偉的資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董正青的關聯(lián)程度極高,這也進一步確定了董德偉的內幕交易行為。

/懲戒手段/

認定犯罪情節(jié)獲利15萬“后果嚴重”

每經記者 曾子建

對于許多愛聽消息炒股的普通散戶來說,內幕交易罪似乎看上去還很遙遠,由于資金量少,獲利不多,似乎并不容易因此而遭到牢獄之災。但是,司法解釋再次對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進行認定,結果是,如果參與了內幕交易,那么有將近1800萬投資者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內幕交易行為,因此而被判入獄。這絕不是開玩笑的。

四大標準認定情節(jié)嚴重

根據(jù)司法解釋,存在下列四大情形的,應該被認定為情結嚴重。一是,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二是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三是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15萬元以上的;四是發(fā)生內幕交易行為3次以上的及其他情況。

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目前A股市場投資者約在7000萬戶左右。根據(jù)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1年末,資金量在1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占投資者總量的約26%,達到約1800萬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上述第一條規(guī)定,所謂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并非是指一次性成交額。也就是說,10萬元資金反復操作,經過多次買入、賣出后的成交總金額達到50萬元,就已經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了。

而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則包括: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75萬元以上的。

交易額50萬元以上,獲利15萬元以上,這樣的標準,會不會太低了?業(yè)內人士指出,只有制定相對較低的認定標準,才能對打擊內幕交易起到零容忍的作用。那么,如果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話,投資者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基金經理:市場有待凈化

上海某大型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陳先生向記者表示,作為基金經理,他對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理解是,今后監(jiān)管機構將不斷加大凈化A股市場的力度。從基金自身的操作來看,隨著越來越多基金從業(yè)人員案件的被披露,也促使大家在操作上更加注意。

該人士表示,目前很多基金研究員在調研上市公司時,必然會接觸到內幕信息知情人,也難免會了解到尚未披露的內幕信息。所以,如果嚴格按照司法解釋來界定內幕交易的話,很多人都可能因此而涉嫌內幕交易。如何回避這種風險?

陳先生說,“很可能就只能真正等到上市公司正式發(fā)布公告后,基金才能下單買入或賣出了,最后結果就是,如果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話,消息公布前股價完全沒變化,而公布之后被機構瘋搶或者狂賣,一天就會股價波動百分之幾十。目前的香港股市其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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