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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團信披現(xiàn)矛盾 律師稱涉嫌虛假陳述

2012-02-01 01:18:1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劉明濤    

每經記者 劉明濤

“加強產品的促銷力度,保證完成今年計劃的利潤指標,保障股東利益。”“截至報告期末,梧州制藥與山東步長醫(yī)藥公司的交接工作順利完成。”在去年的三季報中,中恒集團(600252,收盤價7.81元)曾如此向廣大投資者表示。

如今,3個月過去了,由于業(yè)績未能達到原有目標,此前被忽視的問題最終浮出水面,這其中“經銷商及銷售隊伍在山東步長公司與我們的交接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不和諧因素,影響導部分醫(yī)院的銷售。”便是其中之一——一方面是順利完成,另一方面又存在不和諧因素,這樣自相矛盾的陳述緣由何在,是否存在信披不規(guī)范的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多位律師后了解到,中恒集團前后相悖的描述還存在虛假陳述的嫌疑。

交接問題成業(yè)績“炸彈”

當所有投資者都以為中恒集團與步長“公司”分手后,業(yè)績不會受太大影響,因為公司在三季報中承諾完成利潤指標;但結果還是事與愿違,1月18日公司發(fā)布的業(yè)績快報顯示,2011年全年營收為11.52億元,凈利潤只有4億元,而公司此前的凈利潤目標是6億元。

對于業(yè)績不達預期,1月20日中恒集團發(fā)布業(yè)績說明,對于藥品銷售方面列舉了三大問題,其中包括:錯誤估計步長公司的銷售、9月份交接過程出現(xiàn)干擾招標工作情形以及經銷商及銷售隊伍在步長公司與上市公司的交接過程中出現(xiàn)一些不和諧因素,影響部分醫(yī)院的銷售。

三大問題中兩項是在交接過程中產生的,為何在10月底發(fā)布的三季報中,中恒集團卻說交接工作順利完成呢?這樣做是有意為之還是無心之舉?是否有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的嫌疑?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展開調查、采訪了多位資深律師,希望找到答案。通過律師的解讀,中恒集團這樣陳述,確有虛假陳述之嫌。

表述不妥 存虛假陳述嫌疑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吳淼律師告訴記者,“如果中恒集團所描述的、所針對的交接工作是同一件事情,但是表述出現(xiàn)前后不一的情況,那么可以說是虛假陳述。”

上海昆侖律師事務所樂立斌律師則認為,“如果單從這兩句陳述來判定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還不好說,因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主觀行為,假設中恒集團在交接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但是不愿披露,說成是順利完成,那么這就是虛假陳述。而第二種情況是客觀行為,假設中恒集團在當時交接時,并沒有出現(xiàn)什么問題,嚴重后果是后來一步一步才發(fā)現(xiàn)的,并非公司刻意隱瞞,那么陳述前后矛盾就不存在太大問題。”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樂立斌律師特別指出,“如果是客觀行為,那么中恒集團應該在交接出現(xiàn)問題時及時補充公告提醒投資者,但是他們沒有這么做,那么這個信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

對于為何沒有及時補充公告,《每日經濟新聞》昨日(1月31日)采訪了中恒集團董秘彭偉民。彭偉民稱,“交接出現(xiàn)不和諧因素,當時沒有公告是因為公司一直在努力做相關工作,雖然最后看來是沒有成效的,但是在工作過程中不知道沒有成效,只有出了結果才知道。比如招投標這些工作,不是說你努力去投這個標就能夠得到的。”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在中恒集團業(yè)績說明里有這樣一句話,“步長公司9月份發(fā)布工作要求,要求步長公司所有的銷售人員不得銷售梧州制藥(集團)的產品,如一經發(fā)現(xiàn)將從重處理,步長公司的銷售人員退出了醫(yī)院銷售,導致步長新增開發(fā)100mg規(guī)格的血栓通經銷商未迅速融入梧州的銷售網絡,最后造成此規(guī)格血栓通銷售下滑。”

去年9月份發(fā)生的事情,為何也沒有在三季報中體現(xiàn)呢?彭偉民解釋道,“那當時剛剛發(fā)生,預測時沒有預測到后果,所以四季度一結束,我們測算出(結果)馬上就及時公告了。”

信披或違規(guī)

在采訪、咨詢律師的過程中,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也明確指出,“如果從廣義來講,那就是虛假陳述。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例如公司說明的時間是否一致,這其中的過程又是怎樣。而像虛假陳述這種,一般都是由交易所、監(jiān)管部門界定,所有我們只能說公司這樣的說法不合適、不妥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到,除此次公告出現(xiàn)前后矛盾的情況外,中恒集團董事長許淑清于2011年9月在廣州召開全國營銷合作發(fā)展大會上的表述,也與之后中恒集團發(fā)布的實際情況不符,而她的講話,或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

據(jù)《信披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媒體發(fā)布。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fā)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fā)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份的大會上,許淑清宣布,“我們有信心、有能力完成今年2億瓶以上注射用血栓通的銷售,確保6億元年度計劃利潤指標順利完成,明年血栓通銷售在今年的基礎上再增長20%~30%的目標也將實現(xiàn)。”

而與這句話類似的言語在中恒集團2011年三季報也出現(xiàn)過,當時,中恒集團在其三季報里指出,“通過上述措施,加強產品的促銷力度,保證完成今年計劃的利潤指標,保障股東利益。”

不斷的承諾、保證,卻沒有實現(xiàn),這樣的行為難道沒有違規(gu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覺得這個就有點涉嫌誤導性陳述,因為去年公司業(yè)績預定目標是基于與步長合作而制定的,而到了三季報,這種合作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公司還這樣保證,這就涉嫌誤導。另外,董事長在公開場合這樣講話,這種說法不是很合適,畢竟經銷商大會肯定也是有媒體報道的,有違反《信披辦法》的嫌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當上市公司違反《信披辦法》時,證監(jiān)會可以采取將其違法違規(guī)、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jiān)管措施。

到底中恒集團信息披露、董事長講話有沒有違反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這還需證監(jiān)會界定,不過,該公司屢屢“放衛(wèi)星”的行為,已經深深刺痛的投資者的心,誠信遭到投資者質疑。關于中恒集團此次業(yè)績不達標事情,《每日經濟新聞》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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