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6-16 17:18:39
每經編輯 段煉
繼早教機構、健身房、瑜伽館、舞蹈房、理發(fā)店出現(xiàn)“跑路”情況后,如今攝影館也開始“跑路”了。
近日,杭州的謝女士反映,小區(qū)附近開了多年的攝影機構突然關門了,她充的八千多元還沒怎么消費過,她還碰到另一位類似遭遇的會員,充了10萬元。
圖片來源:藝慕高端兒童攝影抖音
“大門緊鎖,幾乎搬空了”
有人充了10萬元還沒消費
據浙江廣播電視臺1818黃金眼,杭州金堡街255號這間商鋪的門頭上寫著“藝慕高端兒童攝影館”攝影館目前已大門緊鎖,透過玻璃可以看到里面幾乎搬空了。謝女士是這家店的會員,2021年12月充了8000多元。謝女士稱,這家店開了好多年,也沒想過會關門,疫情它也撐過來了。
圖片來源:1818黃金眼視頻截圖
謝女士加了一個維權群,群里有30多人,分別是藝慕和斑馬攝影機構的會員,據說兩家機構是同一個老板。維權群里大伙接龍,有充了一千多,也有四五千,而有一位林女士說她充了10萬元。
林女士表示,她在3月28日充值三萬多元,4月2日充值了七萬元,目前沒有消費過。“客服一直說自己的身世比較慘,比如說老公前段時間跳樓了什么的,后面想想,應該是騙我的。她想要這個提成嘛,她說每個月返還給我。”林女士說,她只有那位客服的微信,目前發(fā)消息已經不回了,當時這十萬塊交給了對公賬戶。
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攝影館的徐老板,徐老板稱,他3月份就把店轉掉了,“我們跟現(xiàn)在的許老板有合同,所有的客戶,必須要服務掉的”。
徐老板:確實生意不太好,現(xiàn)在這個法人呢,聯(lián)系到我們,他說有興趣接這個店,他說他肯定要經營下去。
謝女士:警察幫我們打電話了,打給原來藝慕的老板,說得很明確,轉給新的老板了。合同上也寫了,把充值轉過去了。警察聯(lián)系了新老板,他說不認。我們要求退費,但是新老板不認這些,他就說合同沒看清楚。
而就在去年年底,該店還搞了抖音團購活動,多位杭州本地的網紅探店博主曾在抖音上發(fā)視頻宣傳。
圖片來源:抖音截圖
新老板半年內接手3家攝影公司
兩家已經營異常
“藝慕高端兒童攝影館”主體為杭州藝慕攝影有限公司,天眼查資料顯示,其現(xiàn)已更名為杭州萌寶攝影有限公司。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為許敬峰,他于今年3月12日剛剛接手這家公司,隨后變更了公司名稱。公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為徐鍵芳。
今年5月28日,該公司已因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lián)系被杭州市上城區(qū)市監(jiān)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新老板許敬峰名下共有3家杭州當地的攝影公司。
除之前提到的杭州萌寶攝影有限公司外,另一家杭州長頸鹿攝影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斑馬攝影有限公司)也已疑似“跑路”。許敬峰接手該公司成為其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的時間為今年1月22日,接手后也變更了公司名稱。
今年5月16日,長頸鹿攝影也因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lián)系被杭州市上城區(qū)市監(jiān)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此外,就在6月7日,許敬峰又接手了杭州也拍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成為其法定代表人、實控人。
最高法出手:擬規(guī)定經營者卷款跑路等 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現(xiàn)實生活中,健身房、理發(fā)店經營者失聯(lián)跑路,卷走消費者大額預付費的惡意違約事件時有發(fā)生,成為消費者心中的痛點。近年來甚至出現(xiàn)了“職業(yè)背債人”“職業(yè)閉店人”這一現(xiàn)象。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世玉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預付式消費模式本身容易讓部分不良商家有機可乘,消費者一次性充值較大金額后,一方面后續(xù)追責時可能聯(lián)系不上商家,訴訟時也可能會被現(xiàn)行法律條款中的有限責任阻卻,存在較高的風險。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經營過程中確實有欺詐行為,那就會構成欺詐。”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師張敏表示,以健身房為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前提是健身房經營過程中非因市場競爭問題而倒閉,而是一開始就以欺騙方式經營,待合適時機卷款跑路為特征。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任李小波表示,健身房、理發(fā)店等經營主體預收消費者的預付款,即意味著和消費者已建立了預消費合同關系,消費者已經預先履行了支付價款義務,而經營者尚未完成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義務。經營者如果在未完成服務義務前停止經營,依法應當退還消費者未消費部分的預付金額,這時候經營者卷款跑路,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自己真實情況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惡意逃避退款的行為,當然構成欺詐,應當對消費者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表示,懲罰性賠償責任來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書利表示,消費者購買的如果是某種服務,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主體要求賠償(如健身房或理發(fā)店的經營主體);如果購買的是商品,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系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可向生產者追償),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可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
康德智庫專家、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鐵嬌表示,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由直接涉及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承擔,比如收取預付款并卷款跑路的健身房或理發(fā)店。在找不到商家的情況下,如果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消費者可以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指出,針對“惡意逃債”,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段煉 易啟江 蓋源源
校對|盧祥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1818黃金眼、天眼查、最高人民法院、每經網、公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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