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5-28 15:22:14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今年4月,西安小伙向公司索要近3年約3000小時加班費登上熱搜,并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近日,小編在翻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時發(fā)現(xiàn)一則討要加班費的案件。該案件顯示,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一員工稱其雙休日加班共23天、平時加班1200.8小時,要求公司給11.6萬元加班費。而公司卻只認可54.5小時為有效加班,并聲稱超過部分為虛假加班,惡意加班。
對此,雙方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該員工延時加班工資5.6萬元。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顯示,逯某某自2018年7月26日入職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月薪為9000元,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逯某某)加班必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或確認。
2021年7月16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約定:
一、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2021年7月25日,五險一金繳存至2021年7月;
三、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6717.83元;
四、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有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假期福利等);
五、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根據(jù)甲方規(guī)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甲方為乙方辦理工資結算、支付經濟補償金、開具離職證明等手續(xù)……
后逯某某向北京市順義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間加班費116025.51元以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717.83元。
2021年9月27日,順義區(qū)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上述請求。然而,公司卻不服上述裁決內容,并稱事實與理由訴至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公司認為《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
逯某某稱,其在職期間存在雙休日加班及延時加班情況,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資,經其統(tǒng)計,雙休日加班共計23天、延時加班1200.8小時,并提交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間電子考勤打印件、內部加班倒休申請表佐證。
公司認可有效加班核算后為54.5小時,認為超過的部分都屬于虛假加班,惡意加班。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公司認可逯某某所提交的電腦考勤打印件及加班申請表照片,說明公司掌握逯某某出勤情況的相關證據(jù),應當就逯某某出勤情況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而公司自認有考勤但未提交逯某某實際具體出勤情況的相關證據(jù),逯某某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中說明中存在“加班,后附加班表”的備注,公司提交內部加班/倒休審批表欲證明逯某某的加班情況,并稱簽字完整的為有效加班、簽字不完整的為無效加班。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經法院比對,其公司提交的有效加班或無效加班統(tǒng)計表顯示的加班日期無法與逯某某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一一對應,有些電子考勤中標記為“加班,后附加班表”的日期,公司卻統(tǒng)計為無效加班,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需要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或確認,公司提交的所謂無效內部加班/倒休審批表中絕大部分均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故公司辯稱為無效加班,法院無法采信。
綜上,公司僅以延遲工作時間未得到公司批準為由進行抗辯,法院無法采信。
公司與逯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且公司就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向行政機關進行了審批,結合逯某某工作崗位來看,法院認為逯某某確實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故其主張的雙休日加班工資,法院不予支持。
逯某某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記載,其絕大部分時間均存在延時打卡情形,且記錄中記載存在休息誤打卡情形,可見電子考勤記錄不能直接作為是否加班及加班小時數(shù)的認定依據(jù),而逯某某自行統(tǒng)計的加班情況亦有重復的部分,故逯某某稱延時打卡均為加班,法院難以采信。
綜上所述,因雙方均認可考勤一直延續(xù)記錄存休,在離職前一直累計加班工作時間,在職期間會有補休但不支付加班工資,故公司應支付逯某某延時加班工資。
綜合案件,法院將根據(jù)逯某某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以及其崗位情況,并結合公司提交的內部加班/倒休審批表酌情確定逯某某延時加班小時數(shù),并核算延時加班工資。此外,公司同意支付逯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717.83元,法院不持異議。
公司還是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公司無需支付逯某某加班工資,理由為:
員工加班必須遵守單位關于加班審批的規(guī)定,未有審批或者審批不完整的虛假加班和惡意加班必然損害單位利益,造成權利義務的失衡,違背勞動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延時加班為91天,遠遠高于逯某某經審批的加班時長。故一審法院核算逯某某加班工資56428.45元明顯失當。
與此同時,逯某某也不服一審判決,也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支持雙休日加班費,應當改判增加雙休日的加班工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逯某某加班費數(shù)額如何確定,具體又可以分為延時加班費如何確定及公司應否支付其雙休日加班費。
關于延時加班費,法院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首先,公司一審中認可逯某某提交的打卡記錄真實性,其二審中雖然對該考勤記錄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充分相反證據(jù),故法院對其變更后的意見不予采信。該打卡記錄中存在“休息誤打卡”“加班8小時,后附加班倒休表”等備注,足以說明公司對逯某某的打卡記錄中實際提供勞動的時長進行了區(qū)分、核實,其掌握逯某某實際工作時長?,F(xiàn)公司主張54.5小時之外均為無效加班,但其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其提交的考勤記錄并無逯某某簽字確認,故公司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其次,公司主張僅認可有加班審批單據(jù)的54.5小時為有效加班時長,但其提交的核算加班費單據(jù)記載的加班時長超過了54.5小時,可以證明公司關于未經過審批的加班為無效加班的主張不屬實。故本院對公司關于逯某某未經過審批的超過工作時間打卡系處理個人事務,均不屬于加班的主張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結合打卡記錄、內部加班/倒休審批表等證據(jù)酌情確定的加班時長正確,其計算的延時加班費金額也不高于法定標準,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對公司的相關上訴意見法院均不予采信。
關于休息日加班,結合公司提交的審批手續(xù)、勞動合同約定及逯某某崗位情況,能夠證明其工作崗位實際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據(jù)相關規(guī)定,綜合計算工時制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日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故一審法院對逯某某主張的休息日加班工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公司、逯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當事人系化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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