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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制度改革:將重點改善選任制度、加強履職保障等 “獨董不獨”難題有望破解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14 23:35:11

◎隨著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jiān)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亟待解決,原有的相關制度已不能滿足資本市場高質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除了明確獨董獨立性外,還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xù)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yōu)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促進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

每經記者 吳澤鵬    每經編輯 張海妮    

“康美藥業(yè)案”后,A股一度出現(xiàn)獨董“離職潮”,在這之后,關于A股獨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權責不對等、“獨董不獨”等問題一度引起廣泛討論,而這一切或將很快迎來破題。

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隨后,中國證監(jiān)會就相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同時在官網公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分析稱,此前“獨董不獨”的原因包括獨董由上市公司擇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發(fā)放履職津貼等,這就很難要求獨立董事長期保持充分的獨立性。而本次修訂將改善選任制度、加強履職保障等作為重點,從選任和經費保障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的責任,也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痛點。

從8大方面重點改革

回顧過去,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初衷是通過在上市公司的治理層面引入獨立于公司內部董事的外部董事,排除經營者對公司的不當控制,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2001年,證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

據(jù)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介紹,此后,我國2005 年修訂的公司法第123條明確規(guī)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由此,中國的公司制度正式引入獨立董事監(jiān)督機制。此外,2022 年證監(jiān)會在上市公司法規(guī)整合工作中將“指導意見”修訂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

經過多年發(fā)展,獨立董事制度成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huán),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規(guī)范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不過,前述《意見》也提及,隨著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jiān)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亟待解決,已不能滿足資本市場高質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此外,據(jù)劉凱介紹,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之前,我國也還沒有一部獨立董事專門立法,因此,“隨著《征求意見稿》的公布,獨立董事專門立法終于出來了。”他說道。

日前《意見》提出,將從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yōu)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加強履職保障、嚴格履職情況監(jiān)督管理、健全責任約束機制、完善內外部監(jiān)督體系等八個方面提出重點改革任務,加快形成更加科學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推動獨立董事權責更加匹配、職能更加優(yōu)化、監(jiān)督更加有力、選任管理更加科學,更好發(fā)揮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作用。

有望破解“獨董不獨”

多年以來,關于獨董“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的討論也時而有之,近年來最受關注的一次應是由“康美藥業(yè)案”所引發(fā)——2021年11月,在康美藥業(yè)案一審宣判后的短短8天時間內,A股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獨董相繼辭職,從而引發(fā)關于獨董制度優(yōu)化的討論。

王智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此前在相當長時間內,獨立董事制度可以說并未充分發(fā)揮作用,主要原因包括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夠徹底等。

“比如,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擇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發(fā)放履職津貼,從這個角度而言,獨立董事對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依附關系,這就很難要求獨立董事長期保持充分的獨立性。”王智斌說道,他認為,獨董的津貼發(fā)放最好與上市公司割離,“比如上市公司交一定的基金,由相應的基金公司或其他管理平臺負責獨董津貼的統(tǒng)一發(fā)放”。

實際上,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除了明確獨董獨立性外,還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xù)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yōu)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促進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

劉凱表示,獨立董事因治理結構而生,為制衡權利而來,因此更期待改革能夠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起到有效發(fā)揮獨立董事的決策、監(jiān)督、咨詢的作用。

在這方面,《意見》還首次厘清獨立董事職責定位,明確獨立董事要履行參與董事會決策、監(jiān)督、咨詢三項職責,并將監(jiān)督職責重點聚焦在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

此外,王智斌還表示,過去絕大部分的獨立董事屬于兼職,“他主要精力在本職工作上,在這種情況下,你要充分履職的話也不太現(xiàn)實”。他認為,如若要保證獨董能夠把時間、精力放在獨立董事的工作上,就要確保有對應的物質基礎支撐,“工作與收入要對等”,讓“兼職獨董”成為“專職獨董”。

《征求意見稿》也已注意到獨董的履職時間、精力平衡問題,第8條提出,獨董原則上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任職獨董,而此前的規(guī)定是5家。

此外,劉凱建議,推動獨立董事職業(y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使得獨立董事能夠堅定地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17142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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