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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方月薪2.4萬工程師拒絕調崗,被開除!員工要求賠償49萬,法院判了:賠38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12 20:59:20

每經編輯 何小桃 蓋源源    

7月12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方迅程公司”)與葛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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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新東方迅程公司因辭退不服從調崗安排員工,被訴至法院。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其賠償員工38萬余元。

啟信寶顯示,新東方迅程公司為新東方集團旗下企業(yè),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新東方迅程公司持股占比為79%,公司董事長為俞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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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被開除

根據判決書,葛某于2013年11月7日入職新東方迅程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東方迅程公司(甲方)與葛某(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甲方聘用乙方在技術中心用戶產品技術部門資深開發(fā)工程師崗位工作。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并根據“按勞取酬、薪隨崗變”的基本原則調整乙方工資。

葛某于2021年4月8自新東方迅程公司離職。

2021年3月16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向葛某發(fā)送崗位調整通知書郵件,將其工作崗位調整為產品中心策略和用戶分析部/技術支持組部門技術支持工程師崗位,調崗后,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時長保持不變,工作內容相近,上班時間則為,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晚班:12:30-21:30。

葛某于當日回復如下:“公司單方面要求葛某由資深開發(fā)工程師降級調崗為技術支持崗位,工作時間由固定時間變更為排班制,本人不同意調整崗位”。

新東方迅程公司此后解釋稱,本次崗位調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公司自主經營管理權限,并提醒葛某前往新崗位報道,并開展工作。此后雙方多次通過郵件溝通。

2021年4月7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新東方迅程公司稱,葛某不服從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做出的崗位調整安排,未到新崗位報到,且經過公司多次解釋、告知、催促,仍拒絕前往新崗位報道。公司決定于2021年4月7日,解除與葛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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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方創(chuàng)始人俞敏洪。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22123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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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新東方賠償38萬

葛某主張新東方迅程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約49.5萬元。

就不同意調崗的原因,葛某主張如下:“公司原有的開發(fā)部門開發(fā)崗位需要員工,其完全可以勝任,調崗不具備合理性;調崗改變了其的工作時間,對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調崗后,其無法使用原有的技術能力,也不可能有升職空間,對其的職業(yè)發(fā)展造成嚴重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新東方迅程公司對葛某進行的調崗缺乏相應的合理性,葛某有權予以拒絕。新東方迅程公司以葛某不服從公司依法調整工作崗位或職務,未到新崗位報到,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評教育后仍拒不改正,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新東方迅程公司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未就葛某的工資標準舉證,故一審法院采信葛某關于月工資標準的主張葛某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24500元,另外有1000元補貼。)。根據葛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新東方迅程公司應支付葛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2500元。

二審認為,盡管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了新東方迅程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等事由安排調整葛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但其對員工調整工作崗位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新東方迅程公司應證明其生產經營情況已經發(fā)生變化,及其調崗屬于合理范疇。

本案中,一方面,新東方迅程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生產經營發(fā)生變化,系出于經營必要而對葛某進行調崗。另一方面,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葛某的工作崗位為JAVA開發(fā)工程師,雖然新東方迅程公司的調崗行為未對葛某的薪資待遇有所影響,但是新崗位為技術支持工程師,根據崗位調整通知書的內容,新崗位的工作內容基本不涉及系統(tǒng)開發(fā)工作,顯然對葛某的職業(yè)發(fā)展產生一定影響。且調整后,葛某的工作時間從固定早上9點到晚上6點,變更為早、中、晚三個班次排班,亦存在對葛某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新東方迅程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認定正確。新東方迅程公司在未與葛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于自身原因自行對葛某調崗,葛某有權予以拒絕。新東方迅程公司以葛某拒絕調崗、未報到且經提醒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判決,新東方迅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編輯|何小桃 蓋源源

校對|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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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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