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14 12:14:38
5月13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曾經于2017年7月與妻子使用他人賬戶進行違規(guī)證券投資的某基金公司基金經理白某,又因與初高中的女同學“老鼠倉”交易而獲刑。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擔任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管理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的職務便利,先后獲取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開展股票交易情況等未公開信息,并將上述信息告知被告人張某,暗示張某從事相關股票的交易活動。
張某在明知白某以基金公司從業(yè)人員身份獲取未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仍然使用自己開設于招商證券的證券賬戶從事與上述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核算,在白某管理甲公司混合基金、甲公司改革混合基金并下達交易指令期間,張某證券賬戶在上海、深圳證券市場交易“聯(lián)絡互動”“南天信息”“三六五網”等十只股票,與上述基金發(fā)生趨同交易金額共計5651.635萬元,趨同獲利共計307.692萬元。
張某是白某的初中及高中同學,明知白某在甲基金公司任職基金經理。2015年初,張白某咨詢應當買入或者賣出哪些個股。張某經白某建議先后購買或者賣出了航天科技、聯(lián)絡互動、三六五網、金證股份、南天信息、泰亞股份和四維圖新等個股,白某所管理的基金會在同期購買或者賣出推薦給張某的上述個股。白某曾查看過張某的交易明細,她自己的交易總體來說是虧損的,僅靠白某推薦給她的股票賺錢。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白某使用肖某的證券賬戶炒股而未向公司報備,受到了證監(jiān)會罰款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被告人白某作為基金公司從業(yè)人員,違反規(guī)定,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6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沒收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307.692萬元。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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