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02 19:43:27
山西證監(jiān)局近日披露顯示,趙興龍因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以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被合計罰款2200萬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謝欣
不停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過舉牌線未披露屬于違規(guī),這就是通常說的“違規(guī)舉牌”。山西證監(jiān)局近日披露顯示,趙興龍因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以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被合計罰款220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fā)現,因為上述行為開出的罰單其實也不少,比如“超級牛散”譚澍堅、投資者眼中的“牛散”代表周信鋼均因上述行為受到過百萬元以上的處罰。
12月30日,山西證監(jiān)局披露,趙興龍計劃收購太原獅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頭股份),并商定通過三個賬戶收購獅頭股份8.3%的股份。
趙興龍安排開立“郭某”“王某”“付某均”三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上述三賬戶于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營業(yè)部開立。后續(xù)趙興龍安排籌措資金轉入上述三個賬戶,故趙興龍實際控制賬戶組持有的“獅頭股份”合并計算。趙興龍安排賬戶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級市場買入獅頭股份8.3%的股份。
賬戶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間的4個交易日內大量買入獅頭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點31分34秒,賬戶組持有獅頭股份1148.7158萬股,占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99%。之后,賬戶組繼續(xù)買入獅頭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數增至1909.6858萬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
賬戶組買入獅頭股份的數量在2017年5月31日10點31分40秒首次超過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
山西證監(jiān)局稱,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時,且至證監(jiān)局調查日,趙興龍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不僅如此,賬戶組累計持有獅頭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后,繼續(xù)買入獅頭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賬戶組累計持有獅頭股份已發(fā)行股份的8.3%。
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賬戶組累計賣出獅頭股份979.68萬股,賣出金額17476.6448萬元,剩余股票于2018年4月被證券公司融資平倉賣出。賬戶組在累計持股達到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5%后,趙興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繼續(xù)買賣獅頭股份。
對于以上事實,趙興龍的代理人提出:第一,趙興龍未直接參與收購獅頭股份股權事項的具體協(xié)商和操作,買賣股票的交易也非本人具體操作。第二,此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要獲取獅頭股份的實際控制權,但因后期未成功,無奈之下才對相關賬戶8.3%的股份進行交易并平倉,而且造成了巨額損失。第三,趙興龍財務狀況困難,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處罰金額過大無法履行。
不過,山西證監(jiān)局表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納。理由為:第一,交易的目的為何、是否參與收購事項的具體協(xié)商和操作、收購事項是否完成、是否具體操作賬戶交易均不影響趙興龍實際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三個證券賬戶的事實認定,也不能免除其在持有股份達到5%之后的信息披露及在相關期限內停止交易的義務。第二,交易是否虧損、是否有執(zhí)行能力不影響本案的事實認定,也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情形。
最終山西證監(jiān)局決定:一、責令趙興龍改正,對趙興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的行為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行為給予警告。二、對趙興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的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趙興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行為處以215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220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因為上述行為開出的罰單其實也不少,比如江西證監(jiān)局在2019年11月就曾披露,“超級牛散”譚澍堅及其一致行動人譚澍標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黑貓股份)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處罰190萬元。
再如北京證監(jiān)局在2019年2月也披露,曾經的“香水大王”,投資者眼中的“牛散”代表周信鋼違規(guī)舉牌新元科技,北京證監(jiān)局因此對周信鋼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為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750萬元。
“這種處罰在2015年股市大跌時比較多,2015年之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為都是當做信披違規(guī)來處理的,當時最高處罰也就60萬元。2015年的時候很多違規(guī)舉牌不披露,擾亂了市場秩序,因此這種處罰就多了起來。加大處罰力度的立足點主要是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提升持股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保護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wěn)定性。”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律師向記者表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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