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2019-12-10 12:30:35
最高法就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會上,最高法行政庭庭長黃永維指出,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
黃永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討論通過,并于今天正式發(fā)布。這部司法解釋的發(fā)布,將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行政協議中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深遠的影響。
黃永維指出,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其中,堅持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方面,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了行政協議的給付判決。為了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際權益,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具體給付判決。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繼續(xù)履行,并明確繼續(xù)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明確了行政協議違約責任。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了行政協議案件中的訴訟類型轉換。行政協議訴訟是公法訴訟,具有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客觀訴訟性質。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并根據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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