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8-17 02:40:23
每經記者 邊萬莉 每經編輯 趙 橋
近來,以“三點鐘”社群發(fā)起人玉紅發(fā)行的XMX為代表的一批加密貨幣的價格大幅下跌,接近歸零或者已經歸零。有人戲稱用“冷冷清清,凄凄慘慘戚戚”形容都不為過,更有甚者吐槽“歸零已成幣圈的一種常態(tài)”。
在這輪行情下,普通韭菜(個人投資者)顯然已經不夠用,幣圈的鐮刀開始揮向私募。為深入了解幣圈交易所、項目發(fā)行方、私募、散戶等各方的法律邊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訪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
●發(fā)幣方通過私募“喬裝”的做法不妥
對于當下“萬幣歸零”的現象,肖颯表示,如果從單獨的案件來說,探究這一現象就要回歸到2017年9月4日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份文件高屋建瓴,也很有前瞻性。如果當時沒有及時地對ICO(首次代幣發(fā)行)剎車,那么現在可能會有更多的炒幣者受到損害。
據肖颯介紹,觀察目前市場上通行的做法,發(fā)幣項目方一般會設計海外架構,還是中國人操盤,他們在新加坡做一個基金會以后,可能會在其他的國家,比如俄羅斯、柬埔寨、日本等國家的交易所上幣,然后在中國境內進行路演宣傳等活動。為了顯示表面合規(guī),一些發(fā)幣項目方采取私募方式發(fā)售原生代幣募集比特幣等,即批發(fā)打折給機構買家或個人實力買家(為饑餓營銷還會限定份額),然后再由“批發(fā)商”發(fā)售給二級代理,直至銷售給個人炒幣者。
不過,肖颯表示:“我個人是不贊同這樣的做法。即便是把幣賣給私募機構,但實際上,最終還是要賣給散戶的。如果賣給私募是合法的,那么如何來理解金融監(jiān)管中的穿透式監(jiān)管和中國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發(fā)幣方明知道發(fā)行的幣最終會賣給散戶,還放任這種情況發(fā)生,其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在證據充分的條件下,涉嫌非法經營等法律問題。如果說是一個空氣幣或者這個項目本身虛假,那就可能涉嫌刑法266條詐騙罪?!?/p>
市場上有人認為,私募或者不超過200人就是合法的。對此,肖颯告訴記者,2017年9月4日的文件明確認定代幣發(fā)行融資活動為非法公開融資,而且私募股權融資是有一系列監(jiān)管制度的,其備案產品和投資范圍其實不包括代幣。
項目白皮書里面的內容能不能實現是關鍵,因此對CTO(首席技術官)的考察顯得格外重要。肖颯表示,行為人主管上是否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包括對公司的CTO的技術能力、學歷背景的考察。如果是毫無技術背景的項目方打著區(qū)塊鏈的旗號,利用發(fā)幣進行融資,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萬幣歸零”,幣圈投資人有些焦躁。肖颯介紹:“已經有幣圈的投資人來詢問維權事宜,他們情緒很激動,覺得自己受到了蒙騙。他們出于對某些有聲望的人或者專家的信任,才決定買進這些人站臺項目發(fā)行的幣。最后,站臺的人翻臉說自己跟項目沒關系,投資人就覺得自己是被騙進來了的?!?/p>
那么,這些為項目方站臺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肖颯認為,站臺的人確實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空氣幣的項目或者涉嫌詐騙的話,拿了項目方的幣且有站臺的行為,實際上涉嫌共犯。另一方面,在為發(fā)布項目方服務的上下游產業(yè)中,如果有人知道這個項目有問題,還協(xié)助來做,這種行為可能會定性為幫助犯。
●幣值管理和操縱市場之間存在“度”的問題
業(yè)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在幣圈大部分的幣種都是有莊家在操盤,有交易所還明確要求上幣必須得做幣值管理。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做幣值管理是否合適?
“幣值管理和操縱市場之間有一個度的問題?!毙わS類比女生化妝和整容的問題,生動地描述了幣值管理和操縱市場的界限。
她表示,女孩子化妝讓自己變得更漂亮,就是幣值管理;但如果整容成另外一個人,就更像操縱市場。項目方選擇合適的時機放出利好消息,使得提升市場信心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為了拉高幣值,把圖表做得像是真實的K線一樣走向,然后去割韭菜就是不允許的,這類行為具體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之前有一個案子關于互聯網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背后也是有莊家操縱,有一方利用大資金進行操作,就是割散戶的錢,最后的判決結果是非法經營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幣圈操縱市場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的罪名,而非刑法第179條擅自發(fā)行股票證券罪,其背后還是有一定緣由的。
據肖颯介紹,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擅自發(fā)行股票證券里的“股票”、“證券”外延很狹小,沒有在深交所、上交所等證券交易所發(fā)行的就不能叫中國法意義上的“股票”。如果未來《證券法》修改,把凡事將一個資產進行打包等額分份對外公開出售,向社會募集資金的,都稱之為廣義的“證券”,那擅自發(fā)行股票證券這個罪名就用得上了。
尷尬的是,有些詐騙行為暫時不能在境內通過刑事立案的辦法進行法律救濟。募集加密貨幣如果是比特幣以外的幣種,事實上是難以刑事立案的。
肖颯解釋道,中國在2013年將比特幣認定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對于其他的幣種都沒有給予正式的法律身份,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比特幣之外的代幣不是財產不是支付手段,只是一堆“數據”,而這些數據又很難鑒定出準確的價格。沒有鑒定出來的價格作為依據,犯罪數額就很難確定,因此,如果受害人被騙的是比特幣,到公安機關報案順暢;如果被騙的是狗狗幣等,在我國境內較難作為詐騙罪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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