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8 16:47:37
公訴人出示第三部分關于職務侵占事實的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yè)公司,非法占為己有,用于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后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yè)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辯護人提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yè)公司資金循環(huán)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并未實際占有。(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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