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01 01:17:44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小璟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每經記者 王小璟 每經編輯 畢陸名
10月30日,丹東港集團發(fā)布公告稱,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債券簡稱:14丹東港MTN001)未按期足額兌付本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
鑒于此次違約事件,日前,聯合資信確定將丹東港集團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C,將“14丹東港MTN001”、“15丹東港MTN001”和“13丹東港MTN1”的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C。
另外,Wind數據顯示,丹東港集團除“14丹東港MTN001”10億元待償還債券外,債務余額中仍有6只債券,合計69.5億元。
回售比例高達100%
資料顯示,“14丹東港MTN001”發(fā)行總額10億元,期限5年期,附第三年末發(fā)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2017年10月30日應付息及兌付回售部分本金。
然而截至付息/兌付日,即10月30日終,丹東港集團已向托管機構劃付應付利息5860萬元,尚未按照約定將“14丹東港MTN001”的回售部分本金按時足額劃至托管機構,票據出現違約。
2017年是該期債券發(fā)行第三年,按照《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中設定的對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的規(guī)定,10月16日~10月20日,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完成了回售登記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10月23日,公司公告的回售結果顯示,回售數量達1000萬張,回售10億元,回售比例高達100%,未回售債券總額為人民幣0元。
2014年6月13日該筆債券首次發(fā)行,聯合資信將丹東港集團主體與“14丹東港MTN001”評級均為AA,2015年、2016年聯合資信給予丹東港集團主體仍為AA,評級展望穩(wěn)定,維持AA信用等級不變。2017年6月6日雖然維持了丹東港集團主體AA評級不變,但評級展望由穩(wěn)定調為負面。
鑒于此次違約事件,聯合資信確定將丹東港集團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C,將“14丹東港MTN001”、“15丹東港MTN001”和“13丹東港MTN1”的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C。
對于違約原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有息債務負擔重,短期支付壓力較大。”
聯合資信今年6月份出具的跟蹤評級報告當中也提到,“公司債務規(guī)模持續(xù)增長、債務水平居高不下、短期支付壓力過大、對外擔保金額增加及資產流動性減弱等因素對公司信用水平帶來不利影響?!?/p>
對于后續(xù)處置安排,公司在公告中給出三條措施。一、公司正積極籌措償債本金,爭取盡早完成兌付。二、履行相關后續(xù)信息披露義務,保持與投資者及相關中介機構密切溝通。三、配合主承銷商召開持有人會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丹東港集團,相關人士以忙為由未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多次撥打電話,均未接通。截至發(fā)稿,仍未獲得回復。
待償債券尚有6只合計69.5億
據Wind數據統計,除“14丹東港MTN001”10億元待償還債券外,債券余額仍有6只,合計69.5億元。
6只債券當中,包括2只一般公司債,2只定向工具,2只一般中期票據。其中“15丹東港PPN001”到期日為2018年1月13日,債券余額5億元;“15丹東港MTN001”到期日為2018年3月10日,債券余額10億元;“13丹東港MTN1”到期日為2018年3月13日,債券余額為9億元;“15丹東港PPN002”到期日為2018年8月21日,債券余額20億元;“16丹港01”到期日為2021年1月27日,債券余額為20億元;“16丹港02”到期日為2021年11月25日,債券余額為5.5億元。
記者注意到,此次違約和“12江泉債”的違約有相似之處,回售債券均引發(fā)了信用風險。2017年3月13日,“12泉債”的發(fā)行人華盛江泉集團有限公司僅支付了當期利息,未派發(fā)回售債券的本金,構成實質性違約。
關于回售債券信用風險,聯合評級表示,在回售日,發(fā)行人不僅需支付當期利息,還需支付回售債券的本金。由于投資者可自主選擇行使回售權或者放棄回售,回售規(guī)模事先無法確定,因此資金鏈脆弱,流動性不足的發(fā)行人更可能發(fā)生違約。
對于發(fā)行人,聯合評級建議,當預期投資者回售意愿較強,但自身償付能力不足時,發(fā)行人可事前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回售風險,如上調票面利率。如果債券同時附有調整票面利率條款,那么對于短期資金周轉困難,但發(fā)行利率較低的債券發(fā)行人可通過上調票面利率,給予投資者更高的風險補償,增強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引導投資者繼續(xù)持有債券到期。另外,當投資者回售意愿較強時,發(fā)行人可以提供額外增信、追加有效擔保,以此來提升投資者的信心,從而規(guī)避巨額回售的發(fā)生。
同時,聯合評級建議投資者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與發(fā)行人密切溝通,關注發(fā)行人評級變化,充分考慮發(fā)行人的流動性壓力、外部融資能力,判斷發(fā)行人經營前景,結合自身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對風險較大的債券,及時行使回售權,鎖定收益和風險。同時,發(fā)行人則應加強自身流動性管理,積極籌措資金對投資者回售做好充足的準備,以免發(fā)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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