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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遏制違規(guī)舉債再出重拳 基建工程等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05 01:10:0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編輯 陳 旭    

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編輯 陳 旭

中央層面對地方舉債的監(jiān)管再度加碼——6月2日晚,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行為。

此前,財政部曾會同發(fā)改委等部門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禁止地方借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投資基金等名義違規(guī)舉債融資。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一些地方違反政府采購法和國辦發(fā)〔2013〕96號等文件規(guī)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guī)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財政部進一步印發(fā)《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guī)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guī)范,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guī)融資方式初步實現(xiàn)了監(jiān)管政策全覆蓋。

大岳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最近兩年政府購買服務盛行,由于其程序簡單,監(jiān)管不容易到位,再加上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大力推進,因此在不少地方都形成了變相債務。

政府購買服務開出負面清單

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jù)服務數(shù)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根據(j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主要有:公共教育、勞動就業(yè)、人才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此外,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金永祥告訴記者,簡單來說,政府購買服務主要指的是短期的、不需要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和設施建設的服務。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重點應當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譬如,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某縣為解決47座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在2015年財政預算總收入只有13.7億元的情況下,于2016年先期投入實物1.67億元成立項目公司,然后與項目公司簽訂7.17億元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再出具保證函,由金融機構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5.5億元,用于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該縣的做法實質上是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通過舉債來完成建設內容。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副院長鄭春榮向記者分析稱,將政府購買固定資產(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變成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混淆了資金的使用性質。此外,該地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資金超過7億元,超過了同年財政預算收入的一半,將給未來的財政預算帶來極大的壓力。

堅持“先預算后購買”原則

此外,《通知》還嚴格規(guī)范了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tǒng)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tǒng)一部署的棚戶區(qū)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通知》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tǒng)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jù)。

金永祥向記者表示,現(xiàn)在有預算安排這項硬約束,這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將會有影響。

他進一步分析稱,相比PPP模式,政府購買服務不需要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評價測試,地方政府將可以做PPP的項目劃歸為政府購買服務。以前不管是否有預算地方都搞政府購買服務,現(xiàn)在規(guī)定預算在先,地方政府違規(guī)從事購買服務的動機就會大大削弱。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發(fā)改委PPP項目法律專家?guī)鞂<尹S華珍表示,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中據(jù)實足額安排”,秉持了“先預算后購買”、“無預算不購買”的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原則,可以說是正本清源的一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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