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17-05-13 11:11:42
浙江寧波慈溪一對小夫婦在ATM機上取錢時,意外發(fā)現一張別人遺忘的銀行卡,背面竟然還寫有密碼。碰到這樣的“天降橫財”,他們取走5400元,也因此付出了大代價。
楊先生30歲,與妻子胥女士一起在慈溪打工。今年1月15日下午,兩人去銀行取錢時,意外發(fā)現ATM機前有一張銀行卡,背面竟然還寫有密碼。夫妻倆試著把卡插入ATM機,輸入密碼再點擊“查詢余額”,里面居然有5400余元。
兩人頓時喜出望外,但是并沒立即把錢取出,而是把卡退了出來,決定先回家再說。一路上,兩人既興奮又緊張,商量后終究按捺不住想把錢取出,便去了附近的ATM機,從撿到的卡里內分兩次支取了5400元。
而此時,失主李先生正在找自己“失蹤”的銀行卡,他手機一連收到兩條取款短信通知。他由此想到,應該是匆忙中將卡遺留在ATM機,并被人拿走了,便報了案。
1月20日上午,楊先生夫婦被抓獲。經訊問,兩人說,5400元錢取出后,一直放在家里沒用過。當他們被問為什么要這么做時,楊先生說:“我就想這張卡反正是自己撿的,而且密碼也寫著,就想把錢取了。”胥女士也說,當時是一時糊涂。案發(fā)后,5400元被追回并發(fā)還李先生。
最近,法院判決下來了。最終,這對小夫妻因冒用他人銀行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均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提醒:
一些人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認識可能存在誤區(qū),認為用撿來的他人銀行卡在ATM機上取錢,或者用別人遺落在ATM機里的銀行卡取錢,最多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但根據《刑法》規(guī)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為,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里的“信用卡”是廣義的,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拾到銀行卡建議及時交予銀行聯系失主,切莫貪小失大。同時,為了自己錢款的安全,市民要注意密碼保管,一旦發(fā)現銀行卡遺失,應及時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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