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0-11 17:36:13
“這起案件雖然標的金額不大,但它突破了以往股東起訴需行政前置條件的慣例,開啟了股民主動監(jiān)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將開啟法院直接認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的先例?!?/p>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孫嘉夏
接受記者采訪中,科林環(huán)保表示未有虛假記載行為,已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
每經記者 孫嘉夏
在并未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小股東起訴科林環(huán)保(002499,SZ)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今年9月獲南京市中院受理。
“這起案件雖然標的金額不大,但它突破了以往股東起訴需行政前置條件的慣例,開啟了股民主動監(jiān)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將開啟法院直接認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的先例。”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周愛文律師認為。
不過,科林環(huán)保方面認為,原告方對公司所指稱的財務問題漏洞百出、并無根據(jù),法院也未就被告的“無行政前置程序即不應受理該類案件”這一觀點做出明確反駁。目前,公司已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
小股東指科林環(huán)保涉虛假記載
9月28日,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周愛文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原告小股東于2013年11月27日購買科林環(huán)保400股,后得到配股80股,其后賣出所持有的480股股票后,原告共產生虧損3179.61元。
經過專業(yè)人士分析后,原告認為,科林環(huán)保所披露的招股說明書、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報相關信息存在一系列虛假記載嫌疑。包括“人工費用存在差異”,其中2013年差異金額約3065.79萬元、2012年差異金額約2216.94萬元、2011年差異金額約1611.54萬元; “公司成本費用存在差異”;以及“2013年虛報子公司上海科林國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凈利潤約3783.35萬元嫌疑,從而導致2013年合并凈利潤存在虛報約3783.35萬元嫌疑”等共6項。
“原告是基于信賴上市公司招股書和年報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才買入了公司股票,同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也為相關報告出具了無保留審計意見。根據(jù)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guī)則》, 結合上述原告提出的問題,可以認為科林環(huán)保的招股書、年報等材料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周愛文認為。
無行政前置條件 索賠獲立案
2015年7月,該小股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相關審計報告為不實報告并請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科林環(huán)保賠償損失。
不過,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科林環(huán)保均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六條,原告未提供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因此該案不符合證券虛假陳述法定受理條件。同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該案為普通侵權責任糾紛,應以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南京市中院審查后認為,根據(jù)《規(guī)定》第八條,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故該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因此不予支持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周愛文律師認為,“以往,公眾認為股東提起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需要有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刑事裁判文書等前置條件,但隨著南京市中院依法受理股東訴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賠償案件,這樣的舊有觀念將被打破。”
科林環(huán)保:未有虛假記載行為
10月8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科林環(huán)保相關負責人列舉了案件中存在的諸多疑點進行反駁,并表示公司未有虛假記載等行為,且目前已就該案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
“我們之前收到律師函,稱公司報表存在財務資料不實等內容,但自查后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問題,隨后也向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報告,江蘇證監(jiān)局核查后也沒有發(fā)現(xiàn)問題。”科林環(huán)保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方在6月3日賣出股票,同日我們就收到了律師函,但該律師函上僅有律師章,并沒有律所公章,也沒有委托書。同時收到的,還有厚厚一疊分析說明材料,難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他們就能完成對公司幾年以來報表的所有分析工作了嗎?”上述負責人質疑。
在上市公司看來,原告對公司財務上的質疑顯然站不住腳。“他們所謂的質疑報告,有著一套固定的模板,但并沒有嚴格按照上市準則所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核查,僅僅依靠簡單的加減計算,顯然是有失偏頗的。比如對母子公司合并抵消等財務計算,肯定是有差異的。”該負責人稱,“對于原告而言,類似‘套用模板’的起訴,成本非常低,但對我們來說,需要中介機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核查,浪費了巨大精力、也浪費了監(jiān)管資源。”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lián)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xiàn)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