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4-10-29 07:35:26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化解進入實質性階段。財政部近日印發(fā)《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清理甄別工作,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
這是繼日前國務院“43號文”《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之后,在處理地方債務上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個細則,有利于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形成財務硬約束,并降低政府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fā)生區(qū)域性和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認為,《意見》是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具體要求的細化;財政部這個《辦法》又是對國務院《意見》要求的進一步具體化,明確地方政府怎么更好對存量債務核實、怎么處理,都要有明確的方案。
《辦法》中所指存量債務是指截至12月31日尚未清償完畢的債務。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的舉借單位具體負責,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把關。
《辦法》明確,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各主管部門上報的債務數(shù)據(jù),凡與審計結果或審計口徑不一致的,應退回債務單位重新核實填報。對按照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審計口徑填報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提出解決方案及依據(jù),經(jīng)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后,報同級政府確定。
《辦法》明確,清理工作要明確政府和企業(yè)的責任,企業(yè)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清理后確需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劃轉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相應的資產、收入或權利等也應一并劃轉。
此次《辦法》中還明確要求大力推廣PPP模式,達到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獲取合理回報,又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于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的目的。
《辦法》要求,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yè)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甄別為一般債務,如義務教育債務。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xiàn)風險內部化的,甄別為專項債務,如土地儲備債務。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統(tǒng)計本級政府可償債財力、可變現(xiàn)資產等情況,并測算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債務率。凡債務率超過預警線的地區(qū),必須做出書面說明并經(jīng)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統(tǒng)計鎖定截至《意見》發(fā)文日(9月21日)的在建項目。在建項目要優(yōu)先通過PPP模式推進,確需政府舉債建設的,要客觀核算后續(xù)融資需求。
此外,《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存量債務,鎖定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余額。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后的政府存量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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