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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國資公司等卷入陜西建行債務糾紛案

2013-07-26 00:48:37

每經記者 張靜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靜 發(fā)自西安    

每經記者 張靜 發(fā)自西安

建設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簡稱陜西建行),除了與陜西省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陜西信合)的民事官司,亦被卷入“倒賣金融許可證”的刑事案中,更被陜西信合代理律師律師趙振凱舉報涉嫌私設3600余萬元“小金庫”。

針對舉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國家審計署西安特派辦已完成調查稱,不能認定陜西建行的“小金庫”。對此,記者亦向西安特派辦進行求證,其相關人士稱,回復意見確為審計署西安特派辦的文件,但并不清楚具體由誰經辦。

同時,趙振凱告訴記者,與陜西建行的債務糾紛,陜西信合亦準備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將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開封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簡稱開封國資公司)、開封市財政局三方追加為被告。

審計署回復“小金庫”事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上述舉報為國家審計署所受理,且國家審計署西安特派辦已完成調查過程。

趙振凱提供給記者的西安特派辦的《關于對舉報陜西建行私設“小金庫”事項的回復意見》顯示,律師趙振凱所舉報的有關資金賬戶現(xiàn)為開封信托清算組所有,不能認定為陜西建行的“小金庫”。

該回復意見還稱,“由于開封信托投資公司西安證券部歷史情況復雜,且相關事項涉及民事訴訟,清算工作尚未結束,具體情況建議趙振凱向開封市政府了解。”

盡管陜西建行不承認上述3600萬元歸其所有,但據(jù)《每日經濟新聞》此前調查,并獲取的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與陜西建行方面簽署的數(shù)份“陰陽協(xié)議”顯示,開封信托西安證券營業(yè)部實質歸屬于陜西建行。

趙振凱對此亦表示,開信西安營業(yè)部當初是假賣,所有權仍為陜西建行,并未轉移。按照證監(jiān)會文件要求,陜西建行應在補足挪用的股民保證金和違規(guī)拆借的資金后,才能轉讓開信西安營業(yè)部,既然賬戶是開封信托清算組的,建行為何當時要補5700萬元的股民保證金。

擬追加利害關系方為被告

源于2.8億元的一筆舊賬,陜西信合與陜西建行13年間紛爭不斷,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幾番追討債務無果后,陜西信合方面決定將債務糾紛中的相關涉事方,開信清算組、開封國資公司、開封市財政局三方亦追加為被告參加訴訟。

記者獲取的趙振凱提供的《追加被告申請書》顯示,根據(jù)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與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開封信托)分別簽訂的《證券營業(yè)部轉讓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開封信托作為西安證券營業(yè)部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予以追加。

對于開封國資公司被追訴的原因,上述申請書則表示開封國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他資產均為開信清算組原有資產,根據(jù)“債隨資走”原則,其對開信清算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且其成立之初目的及最初經營范圍明確了清償開信清算組的債務,應予以追加。

此外,對于開封市財政局,上述申請書則直指其作為開封國資公司唯一大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對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債務的清償責任刪除,逃避債務,應對案件中所涉及的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清算組)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追加以上三方為被告,是因為它們與案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是訴訟程序上的要求。”趙振凱表示。

趙振凱向記者透露,與陜西建行的債務糾紛案仍回歸到訴訟程序,案子正在由陜西省高院發(fā)回西安中院重審的過程中,陜西信和正在向西安市中院遞交追加被告的申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上述情形,亦致電陜西建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許海燕,但未得到回復。隨后,記者向該行公關宣傳部門留下采訪提綱,截至發(fā)稿時,未能收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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