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01:06:06
結果與一審一致,齊魯證券原保代王強(化名)仍需要向齊魯證券支付近30萬元的賠償。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陳賢麗
每經記者 陳賢麗
10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齊魯證券1600萬天價索賠案二審結果已經判決,結果與一審一致,齊魯證券原保代王強(化名)仍需要向齊魯證券支付近30萬元的賠償。
“這個結果是違反《勞動法》的。”代理律師如此評價,“我們不滿意這個結果,會向人民檢察院抗訴,并同時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有消息稱,齊魯證券“天價索賠案”二審判決已經出爐。記者致電王強的兩名代理律師——上海匯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唐一平和李莉萍,兩者都確認:“確實是維持一審判決,我們也是在最近收到判決書的。”記者隨后從其他渠道也證實了此事。這也意味著王強仍然需要向齊魯證券賠償近30萬元的費用。
其實,齊魯證券天價索賠案已經跨越了整整三年時間。
據(jù)媒體報道,“2010年4月份,保代王強從齊魯證券離職,齊魯證券不僅同意了其離職,還開具了退工單。與眾多離職保代一樣,王強去了B券商。一年以后,即2011年4月,王強卻收到了來自齊魯證券的起訴書。齊魯證券陸續(xù)通過勞動仲裁向王強要求巨額索賠,其中違約金153.3萬元,經濟損失1510萬元,共計1663.3萬元。”
李莉萍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fā)來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判決王強向齊魯證券支付違約金25萬元以及損失4.996萬元。判決書由濟南中區(qū)人民法院出具。
但王強及其代理律師均不滿意濟南中區(qū)人民法院上述判決,他們上訴并要求二審。“二審上訴的時間是在去年12月27日。”上海匯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某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落判是在8月10日。”
“一般情況下,二審只要走三個月就可以了,但是這個案件法院非常重視,所以拖到現(xiàn)在。”李麗萍說,負責二審的是濟南中級人民法院。
勞資雙方糾紛浮出水面
據(jù)李莉萍律師提供的信息,王強在齊魯證券的時候還只是一個準保代 (證監(jiān)會數(shù)據(jù)顯示,王強在取得保代資格不久才離職),剛剛取得保代資格就跳槽了,不可能帶走項目。
齊魯證券有不少保代離職,為何偏偏去狀告王強?且索賠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齊魯證券與王強之間的糾紛,在上述《民事判決書》中得以曝光。
《民事判決書》顯示,齊魯證券認為自己為保代付出了“巨大代價”,包括相關培訓、考試、差旅等費用,優(yōu)先安排其參與“寶通帶業(yè)”IPO項目。但王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導致齊魯證券失去了一條寶貴的保薦“通道”,為此,齊魯證券花費了100萬元緊急引進了一名保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寶通帶業(yè)IPO項目由齊魯證券作為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是林新正和廖建華,兩人均于2004年取得保代資格。但廖于2010年11月跳槽至南京證券,由陳偉接替其工作繼續(xù)督導寶通帶業(yè)。
當時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同意齊魯證券的天價索賠,所以判決被告償還經濟損失4.996萬元。但是齊魯證券不服,提起訴訟,依然要求法院判令王強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8.5萬元。
“是齊魯證券違約在先,比如說獎金沒發(fā)等等,這才導致我的辭職。”王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不過,這一說法未得到齊魯證券方面的證實。
代理律師:“要向高院申訴”
歷經八個月的二審依然維持一審判決,王強及兩位代理律師唐一平和李莉萍顯然并不滿意。“我們已經準備向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同時我們也要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李莉萍透露。
唐一平則引用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齊魯證券始終未舉證證明其向王強提供了專項培訓,也未舉證證明其為專項培訓支出了相應費用,既然沒有提供培訓,又無支出專項培訓費用,有何權利約定服務期?又何來違反服務期違約金一說?沒有培訓,沒有培訓費,違約金即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不僅違法,而且違反常理。”李莉萍在《二審代理詞》中說。
李莉萍還透露,齊魯證券還有其他違法行為,比如至今還未給王強補繳入職初期即2007年2月至7月的社會保險費,而且王強離職前兩個月,即2010年3月和4月份,齊魯證券沒給王強發(fā)工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律師的上述說法采訪齊魯證券,但多次撥打其負責媒體的企業(yè)部和胡經理的聯(lián)系電話,兩者都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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