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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克強案跨年庭審結束:“受騙人是誰”引發(fā)控辯舌戰(zhàn)

2012-01-05 01:02:2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陳書 發(fā)自昆明    

每經記者 陳書 發(fā)自昆明

2012年1月4日晚上7點多,張克強等人被控詐騙罪一案終于在昆明市中級法院結束為期三天的庭審,由于案情復雜,審判長當庭表示將在合議庭商議后再擇日作出判決。圍繞受騙人是誰這一焦點話題,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舌戰(zhàn)。

公訴人認定受騙人為國家

根據昆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張克強等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詐騙罪的解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于本案中張克強等7名被告人被訴詐騙罪,因此關于本案的受騙人是誰,成為14名辯護律師的一致指向。

在起訴書中、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都沒有明確指出受害人是誰,2011年12月30日和31日的庭審中,宋世新的辯護律師劉胡樂在辯護意見中表示,“關于犯罪客體問題,誰被騙?騙了多少?何時被騙?這個冰山一角到現在都沒有露出來,連受害人的陳述到現在還沒有出來。而公訴機關在起訴書、法庭調查階段都沒有明了,沒有受騙人,本案何以成立?”

但在1月4日的第二輪辯護中,公訴人終于明確了受害人主體為國家。

“關于本案被害人的問題,也就是詐騙罪中受害人主體問題,我們認為本案中張克強等人的詐騙行為的直接受害對象是鹽湖集團、青海國資委、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中院等這些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yè)部門,他們的職責是管理和保護國有資產。他們只是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權,本案真正的受害者是國家,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正是因為國家利益容易被忽略,這也恰恰反映了張克強等人的狡詐。”第一位公訴人回應,“難道國家受到損失就不是損失嗎?鹽湖集團、興云信、深圳市工商局等企業(yè)和部門就是張克強等人進行詐騙而被利用的工具。國家鼓勵私營企業(yè),但請私營企業(yè)不要把手伸進國家的口袋里。”

公訴人同時表示這些詐騙所得應上交國庫。

辯護律師朱征夫則據此反駁,“公訴人提到受害人是國家,是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什么是國家利益,什么是人民利益?這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根據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或國有企業(yè)的出資或投資,沒有出資就沒有國有資產,也就沒有國有資產的損失,也就沒有抽象的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朱征夫舉例說,高盛參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賺大了,那是不是國家受到了損失,是不是要追究某些人的責任?

辯護律師劉胡樂回應,公訴人回答說被害人是國家,但之前公訴方開宗名義說是審計署發(fā)現董曉云和楊承佳將興云信轉讓給別人,興云信受到損失?,F在又提到是國家受損失,國有資產有國有資產的管理者,不會是籠統(tǒng)的詞匯——國家,而是受害人姓什么叫什么,第二是沒有提到具體的損失。

辯護律師馬軍則反駁,公訴人提出一個虛擬的國家受害人的概念,那么本案審理的證據都不足,所有的證據中沒有一個證據是國家受害,控方提出的是一個法律上沒有依據的概念。

“以后凡與國家打交道,與國企合作賺了錢,是不是都可以把非公經濟一棒打死,這種提法危害性極大。國家財產在進入市場后是與其他主體同等的市場地位,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馬軍表示。

第二公訴人在第二輪的辯護意見中,認為詐騙發(fā)生在三個環(huán)節(jié),分別為購買鹽湖股票、興云信轉讓,股票確權。

“購買股票環(huán)節(jié),我們總結是貍貓換太子,用貍貓把太子換掉;第二個環(huán)節(jié)是乾坤大挪移,把一個好端端的興云信公司通過偽造的文件、公章等把興云信賣掉;第三個環(huán)節(jié)是在深圳中院通過股票確權,把財產確認到華美名下。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第二位公訴人指出。

馬軍則反駁,“公訴人關于貍貓換太子的提法,這是公訴人極端地蔑視非公經濟,公訴人對非公經濟到底是什么觀念?公訴人提出之所以構成詐騙,是進行了非法的投資,他們沒有說清違反了哪個法,青海國資委、鹽湖集團如果有關于非公經濟禁入的規(guī)定,那么青海方面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鼓勵非公經濟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我們能從法律上去肯定它嗎?”

馬軍繼續(xù)辯護,“什么東西不能賣,刑法有規(guī)定,比如槍支,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都不能賣,但作為資本市場,各種法律都規(guī)定可以買賣股權,礦山和土地都是國有資產,但什么人都可以買賣,你們的觀點還停留在20年前的階段。”

辯護律師均作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都對被告人的詐騙罪指控進行了無罪辯護。而被告人庭審的最后總結陳詞時也認為自己無罪。

張克強在最后的陳詞表示,“經過幾天的公開審理,大量的事實和法律說明華美的投資完全是合法的行為,不是犯罪,我個人也僅僅是法人單位的職務行為,不是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本人不了解鹽湖集團的來龍去脈,不認識他們的人,也沒與他們接觸過,我們只是投資,也沒有參與具體的操作,請求依法據實判我無罪。

董曉云則解釋了三個問題:興云信是什么樣的公司?為什么興云信要轉讓?為什么興云信出現造假文件?

“我2001年到興云投資工作前,興云信只是一個辦事處,只是收集各種信息,接待人員,沒有收入來源,只是發(fā)生費用。我到興云投資工作后使興云信有一定的收入來源,由此成為興云投資在特區(qū)進行資金運作和投資運作的平臺,絕對不是香餑餑,也不是金字招牌,之所以要轉讓,是一個技術問題,考慮到鹽湖集團股權要轉讓,產生的稅賦可能高達十多億元,投資收益別人拿走了,但是稅賦會留在興云信的名下,興云信要花多久才能說清這個問題?同時興云信旗下的兩個不良資產盤活了,我們新成立了興云誠公司接收興云信的人員和功能;至于工商變更造假,這不是我們需要的,對我們來說的確不知道工商變更登記需要些什么手續(xù),我也不知道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結果,也許是事趕事,到了今天這步,我們沒有造假轉讓的動機。”

宋世新則在總結陳詞中比較簡單,只是表示相信法庭會依法公正判決。

公訴人:詐騙發(fā)生在三個環(huán)節(jié),分別為購買鹽湖股票、興云信轉讓、股票確權。“購買股票環(huán)節(jié),我們總結是貍貓換太子;第二個環(huán)節(jié)是乾坤大挪移,把一個好端端的興云信公司通過偽造的文件、公章等賣掉;第三個環(huán)節(jié)是在深圳中院通過股票確權,把財產確認到華美名下。

辯護人:貍貓換太子的提法,這是公訴人極端地蔑視非公經濟,公訴人對非公經濟到底是什么觀念?公訴人提出之所以構成詐騙,是進行了非法的投資,他們沒有說清違反了哪個法,青海國資委、鹽湖集團如果有關于非公經濟禁入的規(guī)定,那么青海方面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鼓勵非公經濟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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