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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辦法發(fā)布 第三方銷售提高門檻

2011-06-22 01:40:02

每經記者  魏玉卿  發(fā)自北京

    昨日(6月21日),中國證監(jiān)會正式發(fā)布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相比去年11月1日發(fā)布的  《辦法(修訂稿)》,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辦法》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由不低于500萬元調整為了不低于2000萬元。

    《辦法》中,在調整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門檻的同時,放寬了專業(yè)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范圍,除了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yè)”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外,還增加了一條“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在自然人參股或出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yè)經歷條件中,除從事證券、基金外,放寬到了從事其他金融業(yè)務也可以準入。

    除此以外,《辦法》中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guī)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一業(yè)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監(jiān)管部門可能還有從監(jiān)管上面的考慮,在市場比較困難的時候,能提高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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