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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等發(fā)文:當捕則捕、嚴控緩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05-17 22:09:51

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7日發(fā)布消息稱,為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印發(fā)了《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強調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和執(zhí)行力度。

《意見》要求,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堅持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zhí)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的主基調,依法認定從寬情節(jié),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意見》強調堅持依法從嚴打擊,并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深刻認識證券期貨犯罪對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嚴重危害,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具有不如實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種方式阻礙辦案工作,拒不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非法獲利特別巨大,多次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可能引發(fā)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

二是,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證券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yè)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為財務造假行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為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為的職業(yè)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對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處理。依法認定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不得降低認定標準。

四是,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zhí)行力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注重自由刑與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并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財產執(zhí)行力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從業(yè)禁止建議,作出從業(yè)禁止決定。

責編 陳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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